郭芳明、郭月明等與江永縣人民政府等資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審行政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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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湘11行初61號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行政

一審

裁定書

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20)湘11行初61號
原告:郭芳明,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湖南省江永縣。
原告:郭月明,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湖南省江永縣。
原告:郭亮明,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湖南省江永縣。
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何選杰,湖南宗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永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江永縣瀟浦鎮(zhèn)千家峒路**。
法定代表人:唐德榮,該縣縣長。
出庭負責人:楊忠義,該縣司法局副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欽,該縣自然資源局法規(guī)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鵬,該縣自然資源局法律顧問。
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州市冷水灘區(qū)逸云路**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該市市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明,該市行政復議辦公室工作人員。
第三人:崔宏潤,男,1946年3月24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湖南省江永縣。

本院認為,原告郭芳明、郭月明、郭亮明申請撤回起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亦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芳明、郭月明、郭亮明撤回對被告江永縣人民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芳明、郭月明、郭亮明共同承擔。

審判長成大輝
審判員艾久華
人民陪審員文建奇
書記員秦欣明

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