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與時誠駿,張鋒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實務研究1,036字數(shù) 207閱讀模式

洋縣人民法院

(2020)陜0723民初655號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民事

一審

裁定書

洋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原告:洋縣XX社,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723222672216Q,住所地:洋縣。
法定代表人:王龍海,該社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馬小娟,該社法律顧問。
被告:時誠駿,男,漢族,陜西省洋縣人,住洋縣。
被告:張鋒,男,漢族,陜西省洋縣人,住洋縣。

本院認為,原告洋縣XX社自愿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洋縣XX社撤訴。
案件受理費3900元減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洋縣XX社承擔。

審判員張利軍
書記員薛理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