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澤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原告:彭澤縣和諧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澤縣龍城鎮(zhèn)城西路**,社會統(tǒng)一信用代碼:913604307947988855。
法定代理人:胡建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超群,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徐唐根,男,漢族,1987年2月5日生,住彭澤縣。廣州刑事律師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彭澤縣和諧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朱振華
書記員魏文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