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2020)遼0624民初2001號
原告:劉德勝,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滿族,農民,住寬甸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明敏,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遼寧省企業(yè)法律顧問協(xié)會工作人員,住寬甸滿族自治縣。
被告:寬甸滿族自治縣雙山子鎮(zhèn)東風村民委員會,住所地:寬甸滿族自治縣雙山子鎮(zhèn)東風村。
法定代表人:宋福成,系村主任。
被告:寬甸滿族自治縣雙山子鎮(zhèn)東風村十四組,住所地:寬甸滿族自治縣雙山子鎮(zhèn)東風村。
負責人:孫慶科,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漢族,農民,系東風村第14村民組組長,住寬甸滿族自治縣。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遼寧省開始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根據(jù)中央、遼寧省有關文件精神,本次確權要求按照土地承包方案、集體土地臺賬、農戶家庭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書等所記載的內容,結合土地承包關系現(xiàn)狀、有關土地承包的村民會議記錄、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集體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宅基地等登記成果為依據(jù),依法開展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2018年6月1日,被告東風村十四組(原甸心子村四組)與原告劉德勝簽訂《遼寧省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該合同上記載原告家庭承包地共7塊,包括小地名老地瓜地7.32畝、大臥子3.54畝、老黃養(yǎng)老地28.15畝、劉德勝房后1.14畝、段家營8.38畝、劉德勝房后9.53畝、劉德勝房頭2.74畝,合同總面積60.8畝。承包期限30年,從1998年10月1日至2028年10月1日。家庭承包共有人為四人,包括原告劉德勝,劉德勝妻子辛淑英、長子劉威、次子劉興。2019年5月16日,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為原告頒發(fā)了遼(2018)寬甸滿族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第081411號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該證記載內容與《遼寧省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內容一致。
1998年分地時,原告家共分得家庭承包地5塊,包括小地名“老黃大同子”1.38畝、“劉有房后”3.55畝、“老楊房后”3.2畝、“老黃養(yǎng)老地”5畝、“營盤邢看友上邊”2.73畝,合同總面積15.86畝。承包期限30年,從1998年10月1日至2028年10月1日。家庭承包共有人為七人,包括原告劉德勝、劉德勝妻子辛淑英、長子劉威、次子劉興、劉德勝父親劉萬財、母親呂秀英、妹妹劉淑波。原告家自1998年二輪分地至今實際經(jīng)營的土地面積為40畝左右。2019年末,東風村委會以發(fā)現(xiàn)原告家庭承包地記載錯誤為由要求原告交回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原告拒絕,并訴至本院要求確認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有效。
另查明,2001年5月22日,案外人李作杰與雙山子林業(yè)站簽訂《農業(yè)承包合同》,承包甸心子村四組牛毛嶺后溝大破板栗園154畝。四至范圍:東至四組大板栗邊撈道,南至耕地邊,西至老黃草排撈道、北至楊殿山、邢振波崗界。年限40年,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40年12月30日止。2012年6月10日,李作杰與雙山子林業(yè)站重新簽訂《寬甸滿族自治縣林地、林木流轉合同書》,將原承包年限2001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0日變更為2012年6月10日至2082年6月10日。2013年李作杰辦理了林權證,該地塊現(xiàn)由李作杰經(jīng)營蘋果園。原告于2019年訴至本院要求案外人李作杰支付7.32畝老地瓜地20年的租金29280元。本院以(2019)遼0624民初3851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劉德勝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范圍與李作杰的林權證范圍有重疊。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2018年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2018年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1998年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農業(yè)承包合同、林木林地流轉合同書、林權證、現(xiàn)場照片及原、被告陳述在卷為憑。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根據(jù)遼寧省農委、遼寧省政府法制辦關于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指導意見、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方案、雙山子鎮(zhèn)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實施方案可知,本次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確權頒證并非重新分地,而是對1998年二輪分地時不準確的土地畝數(shù)進行重新測量,以核定準確的土地面積。原則上各農戶確權的土地范圍應與1998年分地時一致,而畝數(shù)略有出入。原告訴狀中陳述:“1998年10月,經(jīng)被告東風村委會、東風村14組研究,將該組包括小地名為老地瓜地的七塊土地承包給原告經(jīng)營30年,合同期從1998年10月1日至2028年10月1日止。”但原告家1998年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中記載的承包地為5塊,其中并無老地瓜地。原告亦認可其家庭承包地面積自1998年至今一直為40畝左右,由此可知,原告家庭承包地的實際經(jīng)營面積并未減少。2018年的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應是對1998年承包合同的完善,并非重新發(fā)包,不應突破1998年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范圍。
案外人李作杰持有的2013年林權證與原告持有的2019年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在土地范圍上有重疊,爭議土地現(xiàn)由李作杰經(jīng)營蘋果園。原告本次訴訟雖其訴訟請求為確定合同有效,但實質是土地權屬爭議。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德勝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文舉
審判員高海燕
人民陪審員徐曉紅
書記員吳迪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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