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裁定書
(2020)新0104財保680號
申請人:新疆國色旗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倉房溝北路**。
法定代表人:楊紅。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偉中,新疆國色旗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被申請人:張海燕,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漢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新疆國色旗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凍結被申請人張海燕價值2000000元的財產。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向本院起訴或者申請仲裁,逾期不起訴或者未申請仲裁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張卓
二O二O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馬锃
?
2020-11-10
本文來自于網絡公開的文檔,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