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勇與開原偉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興濤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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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2020)遼1282民初1764號

原告:萬勇,男,漢族,1973年1月21日生,住址開原市,現(xiàn)住開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東明,遼寧君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開原偉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開原市鐵東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1282742759091Y。
法定代表人:吳志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宏,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興濤,男,漢族,1970年11月24日生,,住址開原市現(xiàn)住開原市。
被告:開原市教育局,住所地開原市長征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12112820011985064
負責人:季曉偉,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海南,該局副局長。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萬勇與被告興濤對雙方沒有簽訂刮大白工程合同無異議,但對工程面積、單價有異議。原告在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為按照工程款評估價給付欠款,后又以向教育局討要農民工工資上訪時被告興濤所書便箋為證索要欠款,前后矛盾。原告萬勇明確表示不申請評估鑒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钡囊?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萬勇起訴。
案件受理費3500元,退回原告萬勇。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楊君啟
人民陪審員王玉善
人民陪審員李冬梅
書記員張媛媛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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