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2020)黑0103民初1895號
原告:哈爾濱國順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珠江路**外貿大廈****。
法定代表人:趙澤楷,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延玲,女,漢族,1963年9月28日生,住黑龍江省寶清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麗,女,漢族,1967年7月3日生,住黑龍江省饒河縣,系原告法律顧問。
被告:黑龍江龍運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文道街**法定代表人:王兆軒,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美玲,黑龍江龍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宏濤,男,漢族,1974年1月25日生,住哈爾濱市松**,系被告員工。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哈爾濱國順運輸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哈爾濱國順運輸有限公司自愿負擔。
審判長陳波
人民陪審員鄭芹
人民陪審員陳越慧
書記員呂顏偉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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