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裁定書
(2020)遼02民終494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東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連花園口經(jīng)濟區(qū)**路**。
法定代表人:林樂杰,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銀鈞,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欣,女,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慶岷,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訴訟代理人:隋嘯劍,系大連花園口經(jīng)濟區(qū)明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大連安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莊河市桂云花鄉(xiāng)桂云花村。
法定代表人:王道順,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審被告:劉培代,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址撫順市東洲區(qū)。
本院認為,大連東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大連東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6644元(上訴人已預交),減半收取3322元,公告費500元,由上訴人大連東都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付麗
審判員李軍
審判員張穎
書記員牛超群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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