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某商貿有限公司、某市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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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遼1422民初1510號

原告:某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某縣某鎮(zhèn)建綏路19號。
法定代表人:馬某峰,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某山,系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在:某省某市某縣紅旗街三段云峰商場五層。
法定代表人:孫某占,系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某市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縣某鎮(zhèn)某三段21-3號。
法定代表人:白某力,系該公司經(jīng)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系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白某峰,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軍,系某市某縣安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27日,被告某商貿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載明的主要內容:“貸款人為某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部,借款人為某商貿有限公司,借款金額為45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6月18日,借款用途為購進種子、農(nóng)用車、日用品、食品等商品,借款固定利率為年利率4.35%。貸款利息自貸款轉存到貸款發(fā)放賬戶之日起計算。貸款人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罰息、挪用罰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罰息利率為借款約定利率上浮50%。同日,某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與保證人某市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保證人白某峰簽訂了《保證合同》,同時某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與出質人白某峰簽訂了《質押合同》。上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質押合同》簽訂后,原告向借款人發(fā)放了貸款。貸款到期后,被告某商貿有限公司只償還了部分利息。之后,經(jīng)原告向被告方催要貸款本金及利息未果,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本案訴訟中,據(jù)原告方提供的統(tǒng)計資料顯示:截止到2021年7月6日止,被告方已欠原告貸款本金450萬元,欠利息、罰息、復利780414.07元。其中欠正常利息147140.38元、罰息610091.24元、復利23182.45元。即:截止到2021年7月6日止被告方已欠原告借款本息等合計5280414.07元未償還。
本院認定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質押合同》、借款憑據(jù)、原告方統(tǒng)計欠付利息資料等證據(jù)佐證。上列證據(jù)已經(jīng)過本院審查、庭審質證并載卷為憑,本院將上列證據(jù)予以歸納綜合,以此證明本院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借款合同》、《保證合同》、《質押合同》,系合同當事人自愿簽訂,且該合同不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本院應予以確認?,F(xiàn)原告請求由被告某商貿有限公司償還尚欠的借款本息,要求被告某市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白某峰對該筆貸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及要求對被告白某峰提供的質押股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符合《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質押合同》的約定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當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商貿有限公司向原告某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截至2021年7月6日止之前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等合計金額為5280414.07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按案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復利、罰息。
上述金錢給付義務,限被告某商貿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某市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白某峰對上述貸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原告對被告白某峰提供的質押股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案件受理費48645元,原告已預交,由三被告連帶負擔24322.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建昌縣人民法院繳納,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zhí)行。應予退回原告486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學富
書記員韓琳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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