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非法狩獵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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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紅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非法狩獵罪(2021)黑7526刑初42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東方紅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住黑龍江省虎林市。1997年7月14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黑龍江省東方紅林區(qū)基層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0月23日因減刑六個月提前釋放;2021年1月26日因涉嫌非法狩獵被黑龍江省林區(qū)※※局東方紅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東方紅林區(qū)基層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可以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返還黑龍江省東方紅林業(yè)局有限公司損失并賠償生態(tài)修復金,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綜上,決定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調整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沒收;
三、兩只狍子腿由野生動物保護部門依法處理;
四、被告人林某返還黑龍江省東方紅林業(yè)局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林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程志遠
法官助理秦煜博
書記員秦梓健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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