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2021)皖0124民初5397號
原告:廬江縣廬城鎮(zhèn)陳老大貨物配載服務部,住址安徽省廬江縣廬城鎮(zhèn)文明北路**翠綠園**幢****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40124MA2NFMPL4T。
經營者:孫良娟,女,漢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安,住安徽省廬江縣d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豐榮,廬江縣柯坦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吳某,男,漢族,2003年8月7日出生,學生,住安,住安徽省巢湖市d
法定代理人:劉某(系被告母親),女,漢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居民,住貴,住貴州省仁懷市d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小弟,安徽祥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保(系被告大伯),男,漢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居民,住安,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區(qū)d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第2款、第62條第2款的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與標準支付費用,其中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應由原告廬江縣廬城鎮(zhèn)陳老大貨物配載服務部承擔,即應支付被告吳某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31500元(21個月X5000元/月x0.3),仲裁計算方式正確,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車輛保險人代付的100000元,不屬于本案處理范圍,本院對原告廬江縣廬城鎮(zhèn)陳老大貨物配載服務部的主張不予支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安徽省勞動爭議處理證據規(guī)則》第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廬江縣廬城鎮(zhèn)陳老大貨物配載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吳某喪葬補助金38598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85020元、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31500元;
二、被告吳某收到上述款項后返還原告廬江縣廬城鎮(zhèn)陳老大貨物配載服務部80000元;
三、駁回原告廬江縣廬城鎮(zhèn)陳老大貨物配載服務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5元,由原告廬江縣廬城鎮(zhèn)陳老大貨物配載服務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方奇
書記員沈成云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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