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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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晉0581民初2253號

原告:李某,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漢族,住高平市,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閃某,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住高平市,公民身份號碼:×××。

本院認為,被告閃某承認原告李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可。被告向原告借款1萬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償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歸還借款1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工合同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閃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歸還原告李某借款1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閃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志強
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鄧文婷
書記員??郭宇楠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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