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1、陳某2等與陳某3法定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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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法定繼承糾紛(2021)黑0302民初1346號

原告:陳某1,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現(xiàn)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原告:陳某2,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現(xiàn)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與原告陳某2系夫妻關系),男,現(xiàn)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被告:陳某3,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現(xiàn)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繼承人宮某與陳某4原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分別為長子陳某1、長女陳某3、次女陳某2。被繼承人宮某與陳某4于1984年經(jīng)雞冠區(qū)人民法院調解離婚,二人離婚后均未再婚。陳某4于2012年8月8日死亡,宮某于2020年1月14日死亡。陳某4與宮某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2018年2月26日,宮某在中國銀行存入定期存款95000元,存期為三年,年存款利率為3.575%。該筆存款系宮某的個人存款。2020年1月15日,被告陳某3將上述存款取出,本息合計95544.67元。陳某3稱該筆存款系母親宮某生前給其個人的,其知道密碼,系母親生前病重讓其用該筆錢看病,但未提交證據(jù)證實。二原告有異議,提出該存款的存單由母親自行保管,母親死后,原、被告收拾母親遺物時被被告發(fā)現(xiàn),被告僅是暫時保管,無權私自取出,導致利息損失9000元,應由被告賠償二原告每人3000元。被告提出其對母親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jù)證實。訴訟中,經(jīng)二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對被告在本院(2021)黑0302執(zhí)746號執(zhí)行案件的執(zhí)行款7萬元進行查封,查封期間為一年,原告陳某1提供相應擔保,二原告交納保全費720元。

本院認為,所謂遺產(chǎn),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被繼承人生前有權對其財產(chǎn)依法進行處分。被告雖辯稱宮某于生前將本案涉訴定期存款贈與給其個人,其知道存單密碼,有權取出存款,該筆存款應歸其個人所有,但未提交充分證據(jù)證實該筆存款系宮某生前贈與其個人的,其作為宮某的子女,對母親存單密碼知曉也屬人之常情,其取款時間在宮某死亡后,該筆存款應作為宮某的遺產(chǎn)由原、被告三人繼承,被告雖提出其對母親宮某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實,因此原、被告均等繼承本案涉訴存款,即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繼承權,即每人繼承31666.67元(95000元÷3),因該筆存款由被告取出,二原告應繼承的錢款由被告給付。因被告作為該筆存款的繼承人僅有權決定其對該筆存款享有繼承份額部分存款是否在到期前取出,無權將二原告享有繼承份額的部分錢款取出,按照該筆定期存款的利率3.575%計算95000元的三年利息,高于9000元,因此對于二原告要求利息損失按9000元計算,由被告給付二原告每人3000元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因該存款二原告均享有繼承權,被告私自取出侵犯了二原告的繼承權,二原告在訴訟中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請并交納保全費720元,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3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陳某1、陳某2每人3466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0元,因原告陳某1、陳某2在法庭調查結束前減少訴訟請求數(shù)額,本院退還原告陳某1案件受理費3元,剩余案件受理費1197元,由原告陳某1負擔399元,原告陳某2負擔399元,被告陳某3負擔339元,此款原告陳某1已預付,原告陳某2及被告陳某3將應負擔的數(shù)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陳某1。保全費720元,由被告陳某3負擔,此款原告陳某1、陳某2已預付,被告陳某3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陳某1、陳某2。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媛
書記員李穎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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