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刑事(2021)蘇0582刑初847號
公訴機關(guān)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靈璧縣,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寵物店,戶籍地安徽省靈璧縣,暫住張家港市。因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家候?qū)彙?/p>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陳某某故意毀壞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鑒于被告人陳某某具有自首、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等情節(jié),可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陳某某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宣告緩刑。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本院為嚴(yán)肅法制,保護(hù)公民財產(chǎn)權(quán)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劉麗娟
法官助理王建東
書記員陳天宇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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