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與劉某、劉某滿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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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市老邊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遼0811民初678號

原告:趙某,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漢族,住營口市站前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軍、吳艷霞,均系營口市老邊區(qū)誠意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漢族,住營口市老邊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漢族,住營口市老邊區(qū)。
被告:劉某滿,男,1932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營口市老邊區(qū)。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于原告提交的借據(jù),被告提交的死亡醫(yī)學證明等證據(jù)材料,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趙某與劉書棟、林長華之間存在民間借貸事實。劉書棟為原告趙某出具《借據(jù)》一張,該《借據(jù)》主要載有:“現(xiàn)有劉書棟從趙某處借人民幣壹拾壹萬陸仟元正¥116000元”等內容。劉書棟、林長華為原告趙某出具《借據(jù)》一張,該《借據(jù)》主要載有:“現(xiàn)有劉書棟從趙某處借人民幣壹拾柒萬零玖佰元正¥170900元”等內容。兩張《借據(jù)》中均未體現(xiàn)借款時間,亦未約定借款利息及還款期限。原告趙某自認,2020年期間,劉書棟共償還借款本金11000元。
2010年3月15日,劉書棟、林長華為原告書寫《協(xié)議》一份,該《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為:“現(xiàn)有劉書棟有房屋座落在間磚混樓座,作抵押從趙某處借款,如有到期不還用房子還錢”。
另查明,劉書棟于2021年2月6日去世,其妻子林長華先于其去世。被告劉某系劉書棟、林長華的兒子,被告劉某滿系劉書棟的父親。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劉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稱,劉書棟的母親桑桂蘭于2021年5月已去世,原告亦稱在開庭前得知桑桂蘭在原告起訴后去世,原告請求撤回對桑桂蘭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與劉書棟、林長華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借款人應按約定償還對原告趙某的欠款。但由于劉書棟、林長華均已死亡,因此,本案被告劉某、劉某滿作為繼承人,應在繼承劉書棟、林長華遺產(chǎn)的范圍內對欠款承擔償還責任。關于原告對于利息的主張,因《借據(jù)》中對于借款利息及還款期限均未約定,故從原告起訴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欠款額2759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原告起訴時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滿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后未參加訴訟,視為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不影響本院的審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劉某滿在繼承劉書棟、林長華遺產(chǎn)范圍內或在劉書棟、林長華遺產(chǎn)范圍內對劉書棟、林長華欠原告趙某的借款275900元承擔償還責任;
二、被告劉某、劉某滿在繼承劉書棟、林長華遺產(chǎn)范圍內或在劉書棟、林長華遺產(chǎn)范圍內對劉書棟、林長華應付原告趙某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75900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3月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2021年3月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承擔給付責任。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逾期給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40元,保全費1900元,由被告劉某、劉某滿在繼承劉書棟、林長華遺產(chǎn)范圍內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萍
人民陪審員呂麗
人民陪審員李艷華
法官助理張珺婷
書記員鄭舒月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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