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5834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梅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某,廣東洛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某某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賴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某某,廣東國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某,廣東國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8月2日,原告(借款人)與案外人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貸款人,以下簡稱某某銀行)簽訂編號為coope20190802143903333xxxxx《某某銀行個人保險保證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借款138000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合同項下貸款利率為年利率7.3%,該利率為固定利率。原告委托某某銀行將全部貸款資金一次性劃入被告深圳市某某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尾號6308的某某銀行賬戶。原告使用等額本息還款法分期還本付息,除首期和末期外,每期以相等的金額償還貸款本息。還款日為每月20日。
2019年8月9日,原告李某某作為承租人(乙方),被告深圳市某某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作為出租人(甲方)共同簽訂編號為RLJJ20190809031《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租賃比亞迪E5車輛,車輛購車款總額為172800元,包括車款154700元,加裝費5880元,上牌費600元,其他保險費11620元。租賃期限為36個月,每月租金4800元。同時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滿足以下條件被告在車輛通過驗收并簽署對應的租賃終止合同后20個工作日內(nèi)退還原告于2019年8月9日交至被告的保證金10000元,并終止與原告簽訂的所有與該車輛的相關(guān)合同:1、租期滿1年,按時足額支付約定租金;2、租期內(nèi)無報保險記錄;3、合同期內(nèi)原告須按規(guī)定在被告指定或者認可的維修單位進行保養(yǎng);4、車輛無外觀破損,內(nèi)飾破損及車輛功能完整;5、原告需提前至少15日提出終止合同請求。原告提交付款憑證,主張其與2019年7月31日向案外人蘇某某支付5000元,于2019年8月9日向“領(lǐng)航出行”支付9800元,以上合計支付14800元,其中10000元系保證金,4800元為月租金,被告確認收到原告支付的10000元保證金,但無法核實是否系通過原告所稱的上述方式支付。
2020年9月9日,原被告簽訂《合同解除協(xié)議》載明:雙方原于2019年8月9日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原告?zhèn)€人原因經(jīng)雙方友好協(xié)商,于2020年年9月9日同意解除此合同,該合同項下所對應的天津某某銀行租金貸款,由被告逐月支付。雙方確認原告已于該協(xié)議簽訂之后將案涉車輛交還給被告。
原告提交銀行貸款還款計劃表顯示,其在某某銀行的貸款共36期,其已還清15期,尚余21期未還過,待還款金額合計為100971.13元。
以上事實有《融資租賃合同》、《合同解除協(xié)議》、銀行貸款合同、還款計劃、付款流水、庭審筆錄等附卷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解除協(xié)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雙方均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現(xiàn)被告并未按照該協(xié)議約定逐月向原告支付天津某某銀行的租金貸款,以其行為明確表示不履行該協(xié)議的義務(wù),已構(gòu)成違約。因此,原告可主張被告向其支付自《合同解除協(xié)議》簽訂(2020年9月9日)至本案庭審之日(2021年6月10日)期間的貸款合計39504.87元(4389.43元×9=39504.87元)。原告主張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銀行貸款,事實依據(jù)不足,于法無據(jù),故對于原告該項主張超出的部分本院暫不予支持,待實際產(chǎn)生后,原告可另行向被告主張。雙方均確認案涉車輛在該《合同解除協(xié)議》簽訂后由原告向被告返還。關(guān)于被告主張的應當扣減合同解除之前11個月的租金,原告早已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一次性向被告支付約定期間的租金,故被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采信。關(guān)于原告主張被告退還的保證金10000元,被告確認已收到原告支付的該10000元,盡管雙方并未在《合同解除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但合同解除后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保證金10000元,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應當由被告予以返還原告的該項主張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故本院亦予以支持。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李某某支付銀行汽車貸款39504.87元;
二、被告深圳市某某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李某某退還保證金10000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520元,由被告負擔1124元,由原告負擔1396元。原告已預交2520元,可申請本院退回1124元。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案件受理費1124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曹玲
書記員黃碧麗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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