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與倪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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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輿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723民初2836號

原告:田某,男,漢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輿縣。
被告:倪某,女,漢族,1988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輿縣。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8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在平輿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于××××年××月××日生育長女田梓琳,于2012年8月11日生次女田依琳,現(xiàn)均跟隨被告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長子田雨辰,現(xiàn)跟隨原告生活。

本院認為,是否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取決于維持原、被告婚姻關系的基礎是否動搖,即夫妻關系是否已經達到徹底破裂的程度。本案中,原告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原、被告的婚姻狀況已經構成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程度,符合解除婚姻的條件。至于婚生子的撫養(yǎng)權歸屬問題,應當根據有利于婚生子女成長的角度予以裁判。原、被告之婚生女現(xiàn)均隨被告生活,為不改變婚生子女現(xiàn)有的生活環(huán)境,依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婚生長女田梓琳、次女田依琳應當由被告撫養(yǎng)。原、被告之婚生長子現(xiàn)跟隨原告生活,為不改變婚生子女現(xiàn)有的生活環(huán)境,依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婚生長子田雨辰應當由原告撫養(yǎng)。由于離婚解除的只是原、被告的夫妻關系,并不影響原、被告與子女的關系,因此離婚后,子女仍為雙方子女,故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負有給付撫養(yǎng)費的義務。因原、被告均為農村戶籍,故撫養(yǎng)費標準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參照河南省農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純收入16107.93元的標準,本院酌定按該標準的25%支付撫養(yǎng)費,每年撫養(yǎng)費數額為4027元(16107.93元×25%)。因婚生長女田梓琳現(xiàn)年11歲、次女田依琳現(xiàn)年8歲,婚生子田雨辰現(xiàn)年5歲,因此,原告田某應當向被告倪某支付的撫養(yǎng)費數額為16108元(4年×4027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田某與被告倪某離婚;
二、原、被告之婚生長女田梓琳、次女田依琳由被告倪某撫養(yǎng),婚生長子田雨辰由原告田某撫養(yǎng),原告田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日向被告倪某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16108元。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田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曉穎
書記員李琦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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