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1、封某2法定繼承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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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法定繼承糾紛(2021)魯02民終518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封某1,男,1962年08月24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秀芳(封某1配偶),住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封某2,男,1966年08月11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遲軍,山東頤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青萍,山東頤衡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封某法與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共育有五個子女,分別是封某平、封某1、封某2、封某英、封某霞,封某法于1992年1月29日去世,徐某于2000年2月26日去世。封某法在黃島區(qū)原有房屋一處,原土地使用權證書編號為南集建(1991)第XX號,2013年,封某1等人作出放棄繼承聲明,載明“我的父親封某法在膠南市有住房一處,房屋四間,我父親于1992年1月去世,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我父親的上述遺產(chǎn)應由母親和我兄妹五人共同繼承,現(xiàn)我自愿放棄我應繼承的份額,其放棄的遺產(chǎn)由封某2一人繼承,永不反悔”,之后封某2取得該宅基地使用權證書,證號為南集用(2013)第XX號。封某1認可聲明真實性,但主張放棄繼承的為其父親遺產(chǎn)份額,其母親遺產(chǎn)份額未放棄繼承。

一審法院認為,封某1自愿以書面形式放棄對原登記在其父親封某法名下的證號為南集用(2013)第XX號的宅基地上房屋一處的繼承,且該處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相關權利已經(jīng)法定程序變更登記至封某2名下,合法有效,現(xiàn)封某1又以其放棄繼承的為父親遺產(chǎn)份額、其母親遺產(chǎn)份額未放棄繼承為由主張案涉房屋所有權,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封某1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系法定繼承糾紛。二審審理時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是否放棄了涉案房屋的全部繼承權利。關于本案法律適用?!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币虮景阜墒聦嵃l(fā)生于民法典實施之前,本案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jù)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苯?jīng)查,被上訴人提供證據(jù)證實,被繼承人封某法與徐某共育有五個子女封某平、封某1、封某2、封某英、封某霞,其中封某1、封某英、封某霞均以書面形式聲明放棄繼承;封某平1991年9月3日于二被繼承人去世之前去世,其子女封某9、封某華亦出具書面放棄繼承涉案房屋的聲明,因此,本案雖系繼承糾紛,但涉及的繼承人除被上訴人封某2外均已放棄繼承,并未遺漏必要的當事人。上訴人主張其放棄繼承的是應繼承的父親的份額,并未放棄應繼承的母親的份額,經(jīng)查,封某1出具放棄繼承聲明時,其父母均早已去世,涉案房屋已明確屬于其父母的遺產(chǎn),但其在放棄繼承聲明中并未明確表示放棄的僅為父親的遺產(chǎn)份額,一審法院認定其放棄繼承的為全部份額符合常理,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未對上訴人父母遺產(chǎn)范圍內(nèi)的位于青島市黃島區(qū)登記在村民殷某名下房屋、上訴人之母徐某名下遺留的三分口糧田相關權益予以認定錯誤,經(jīng)查,上訴人在一審中并未主張上述訴訟請求,其可依法另行主張。上訴人主張的一審判決書中的筆誤屬實,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封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封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牛珍平
審判員楊海東
審判員袁金宏
法官助理王小梅
書記員賈曉穎
書記員王倩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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