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務合同糾紛(2021)吉0281民初1151號
原告:徐某,住吉林省農安縣。??
??
被告:劉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
經審理查明:2013年,劉某在工地上承包土方、運輸等工作,雇傭徐某當司機,欠付徐某9、10月份的勞務費9000元。2017年12月23日,劉某為徐某出具欠條,約定年底前給付。劉某至今未能給付欠款。??
??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欠條及當事人陳述等。??
??
本院認為,劉某欠付徐立發(fā)勞務費,并出具欠條,雙方之間形成了雇傭的法律關系,約定給付時間早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劉某應當給付徐某勞務費9000元。??
??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
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徐某勞務費9000元。??
??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劉某負擔。??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
審判員????曹媛媛
書記員????甄爽
2021-07-07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