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與程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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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務合同糾紛(2021)甘0522民初57號

原告:穆某。
被告:程某。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程某未到庭質(zhì)證,也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對本案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穆某提交的《工資單》1份。證明目的:程某欠穆某勞務費16000元,2019年9月13日出具了工資單。經(jīng)審核,該證據(jù)為原件,其上有“程某”的簽名,形式合法,內(nèi)容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聯(lián);落款日期書寫為“1919年9月13日”,應屬筆誤;程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質(zhì)證,應視為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故對其證據(jù)效力應予確認。
關于程某在出具工資單后是否給穆某支付工資的問題。穆某承認程某在結算后支付工資3000元,是對案件事實的自認。程某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進行答辯,應視為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故應當認定程某在結算后支付工資3000元,尚欠13000元。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9月13日,穆某為程某承包工程提供勞務后,雙方進行了結算:穆某工作118.5天,每天170元,共計勞務費20145元;扣減借支4450元后,尚欠16000元。當日,程某給穆某出具《工資單》一份,載明:“穆某工分118.5×170=20145元,借支4450元,余16000元,今欠人:程某,1919年9月13日。”后程某支付穆某3000元,剩余13000元至今未支付。為此,穆某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穆某給程某提供勞務后,程某至今尚欠穆某工資13000元,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雙方之間形成了勞務合同關系,依法應予保護。由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約定付款期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穆某可以隨時要求給付,故對于穆某要求程某支付勞務費13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穆某勞務費13000元。
在本判決生效后,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元,由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邵平安
審判員李萬忠
人民陪審員胡瑞萍
法官助理張穎
書記員王菁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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