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3538號
原告:周某某,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冷某某,廣東廣和(龍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某某,廣東廣和(龍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某某連鎖商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某,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陜西省城固縣。
經審理查明,2015年原告入駐被告經營的某某百貨龍崗店經營某某品牌專柜。雙方合同采取一年一簽的形式。2015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租賃合同保證金5000元、促銷活動服務費10000元的收據。2016年5月4日原被告簽訂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某某百貨專柜經營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約定被告將位于龍崗店三樓、建筑面積為86平方米的場地交予原告經營。因有其他品牌入駐,被告將原告店面轉移至店內他處繼續(xù)經營。2017年3月16日原告作為甲方,與案外人深圳市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乙方,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乙方對甲方的上述店面進行裝修,合同單價為266888元。2018年4月23日原被告簽訂最后一份《某某百貨專柜經營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約定被告將位于龍崗店三樓、建筑面積為138平方米的場地交予原告經營,有效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合同4.2.4.9款規(guī)定原告應服從被告因商場經營結構和布局的變動所做的一切調整,原告在簽訂上述合同協議時向被告交納履行合同保證金5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期內的促銷服務費1050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依約向被告支付了促銷服務費10500元,履行合同保證金被告在原告2015年入場時已收取。2018年10月30日被告發(fā)布《某某全面煥新,百貨封場裝修》,該公告顯示自2019年9月起案涉龍崗店將進行裝修升級,預計2019年底亮相。原告于2018年10月底撤出。隨后,被告對商場的改造升級,將原告原所在專柜全部拆除,2019年6月完成改造。
以上事實有《某某百貨專柜經營合同》、合同補充協議、收據、結算單、施工合同、微信記錄、裝修款收據、照片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結合現有證據,可以確認原告與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被告對商場進行改造升級,未與原告協商,單方面將原告店面拆除,造成原告無法繼續(xù)經營,構成根本違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辯稱,原告應按照約定配合被告對商場所做的一切調整,且2019年6月商場改造完成時原告可以繼續(xù)經營。本院認為,合同約定商家需配合,不意味著被告可以在不經協商、雙方未達成解決方案的前提下就單方面將原告店面拆除,在被告對商場改造完成后,原裝修已被拆除,原告要繼續(xù)經營需要付出過高的成本,原告選擇解除合同,由于雙方合同在2018年10月31日已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無法履行,本院確認2018年10月31日原被告簽訂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應向被告返還履行合同保證金5000元,返還未履行期間6個月的促銷服務費5250元(10500÷12×6)。被告將原告的原有專柜裝修全部拆除,由于雙方未對裝修物的處置進行約定,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處理。被告辯稱原告裝修未經過其同意,但該辯稱不符合常理;被告辯稱裝修不是發(fā)生在最后一期合同中,但這并不影響原告裝修是針對專柜的事實。被告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原告可以請求被告賠償已形成附合的部分在剩余租賃期內的裝修殘值損失。原告提交了裝修合同和票據,被告不予認可,但被告拆除原告店面時未與原告協商補償或對裝修殘值進行評估以保留證據,造成裝修殘值無法確定,本院結合現有證據、裝修已使用情況、被告過錯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裝修費損失60000元。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營利潤損失83433元的主張,經營利潤損失并非本案租賃合同履行的直接損失,本院予以駁回。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周某某與被告深圳某某連鎖商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2018年4月23日簽訂的《某某百貨專柜經營合同》于2018年10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某某連鎖商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原告周某某履行合同保證金5000元;
三、被告深圳某某連鎖商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原告周某某促銷服務費5250元;
四、被告深圳某某連鎖商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周某某裝修費損失60000元;
五、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86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周某某承擔2000元,由被告深圳某某連鎖商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擔3586元,原告預交的358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其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3586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孫鎮(zhèn)碑
書記員李開影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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