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寧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2021)湘0482民初1854號
原告:陳某某。
被告:歐某某(缺席)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缺席)
負責人:何某某。
本案經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11月17日原告與被告歐某某、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自建房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建設被告歐某某別墅項目工程,被告歐某某委托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托管、監(jiān)督、驗收。并約定被告歐某某先將工程款付給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再將工程款付給原告。案涉工程主體結構封頂,該階段工程量為436514.25元,原告已收到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21346.65元。2021年5月22日,原告與被告歐某某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因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聯系不上,被告歐某某同意將原本支付給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第5筆工程款133600元直接支付給原告,對該筆款項被告歐某某于原告起訴后已支付50000元,下差83600元。另,案涉工程量共為436514.25元,原告已收到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221346.65元,減去被告歐某某應直接支付的133600萬,下差81567.6元亦未支付。原告主張應由被告歐某某和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
本院認為,根據原被告所簽合同的內容確定,被告歐某某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fā)包方,原告系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發(fā)包方被告歐某某應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僅受被告歐某某的委托對案涉工程進行托管、監(jiān)督、驗收,與被告歐某某之間是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系另一民事法律關系,如存在糾紛,應另案解決。故被告歐某某對本案所欠債務應承擔全部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某某工程款165167.6元(83600元+81567.6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263元,由被告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朱國成
書記員吳憶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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