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吉0284民初771號
原告:魏某,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某,磐石市東寧街道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包某,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高某,住吉林省磐石市。
魏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包某、高某未到庭質(zhì)證,對魏某提交的借條,能夠證明包某向其借款的事實,本院對此予以確認(rèn)。經(jīng)審理,本院認(rèn)定事實如下:2008年1月20日,包某在魏某處借款10,000.00元,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2009年4月16日,包某再次在魏某處借款10,000.00元,約定利息1分2,未約定還款期限;2011年5月,包某再次在魏某處借款10,000.00元,約定年利息1,000.00元。后因包某、高某未償還借款,故魏某訴至法院。
本院認(rèn)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某在魏某處借款,并出具了借條,同時約定了利息,其理應(yīng)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魏某主張高某與包某系夫妻關(guān)系,但未向本院提交書面證據(jù)予以佐證,且其向本院提交的借據(jù)中亦無高某的簽名,故對其該項主張,本院無法確認(rèn),對其要求高某承擔(dān)共同還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對魏某的合理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包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償還魏某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其利息22,200.00元,本息合計52,200.00元;
二、駁回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0.00元,由包某負(fù)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孫蓮華
人民陪審員褚世威
人民陪審員魯晉陽
書記員鄭安琪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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