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鴨山市四方臺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2021)黑0505民初93號
原告雙鴨山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某,黑龍江郝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該公司會計。
被告李某,男,漢族,現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四方臺區(qū)。無職業(yè)。
本院依照當事人的陳述及認定的證據,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李某與原告某某公司在2012年10月11日就雙鴨山市四方臺區(qū)簽訂《為民時代新城》認購協議,該房屋建筑面積56.03平方米,房屋價款105000.00元,被告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并繳納首付款32000.00元,按揭貸款73000.00元。2013年3月7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為民時代新城”小區(qū)業(yè)主入住會簽單,并將房屋交付給被告。原告于2018年、2021年向被告郵寄律師函,要求被告給付剩余購房款。現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剩余房款73,000.00元,利息15,387.46元,合計88,387.46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上為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交付房屋,雙方形成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庭審中,被告對拖欠原告剩余房款73000.00元無異議,要求分期償還購房款的意見,因沒有提供證據,不予采納,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剩余購房款的訴請,應予支持;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中沒有關于被告未付剩余購房款支付利息的約定,原告關于利息的訴請,不予支持。綜上所述,被告李某應給付原告某某公司剩余購房款73000.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五百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雙鴨山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剩余購房款73000.00元;
駁回原告雙鴨山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9.69元,由被告李某負擔1825.00元,原告雙鴨山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84.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此頁無正文)
審判長朱長山
人民陪審員張全
人民陪審員張艷秋
書記員谷月峰
2021-07-06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