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與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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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普蘭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214民初4032號

原告:于某,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大連市甘井子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雪蓮,系遼寧瑾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漢族,個體,戶籍地大連市普蘭店區(qū),現住大連市甘井子區(qū)。

根據雙方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夏天,原告到被告處購買電話時相識。2016年,雙方戀愛并于××××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雙方無子女。直至2020年10月末,原告從雙方共同租住的房屋搬走?,F原告認為雙方婚姻沒有原告父母的認可,被告年齡比較大,婚后生活有矛盾,婚姻無法繼續(xù)維系。被告認為雙方感情沒有破裂,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離婚。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從庭審調查的情況來看。
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橐錾畹慕洜I需要夫妻雙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婚姻生活中因生活瑣事產生的矛盾需要夫妻雙方心平氣和地進行溝通,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庭審中,原告并未提供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準予判決離婚的證據,且被告亦不同意離婚。故對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于某與被告宋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胡爽
法官助理高珊
書記員梁心奕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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