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法定繼承糾紛(2021)蘇0684民初2798號
原告:嚴某1,男,1985年7月21日生,漢族,住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qū)。
原告:袁某,女,1958年4月5日生,漢族,住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qū)。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金華,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嚴某2,女,1947年11月2日生,漢族,住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qū)。
被告:嚴某3,男,1957年9月10日生,漢族,住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qū)。
被告:嚴某4,女,1962年3月20日生,漢族,住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qū)。
被告:嚴某5,男,1967年4月10日生,漢族,住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qū)。
被告:嚴某6,女,1964年12月15日生,漢族,住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qū)。
被告:嚴某7,男,1960年2月3日生,漢族,住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qū)。
被告:嚴某8,女,1980年10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金山區(qū)。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繼承人嚴惠康與其妻子即袁某共生育一子即嚴某1。嚴惠康于2019年5月5日死亡。嚴惠康父親嚴錦豪、母親黃士珍分別于2004年12月10日、2019年10月1日死亡。嚴錦豪、黃士珍共生育有嚴惠康、嚴某2、嚴某3、嚴某4、嚴某5、嚴某6、嚴某7、嚴價兵等八個子女。嚴價兵于2001年4月28日死亡,其生育一女嚴某8。
另查明,被繼承人嚴惠康**前在中國銀行的存款分別有:賬號為50×××86存款25000元人民幣及利息、賬號為44×××51-011000900773523存款3000元人民幣及利息、賬號為52×××28存款70000元人民幣及利息;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為03×××12存款3074元人民幣及利息。上述存款總計本金101074元及利息。
再查明,2019年5月16日,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qū)公證處對被繼承人嚴惠康的繼承人及遺產范圍作出(2019)通門證民內字第979號公證,其內容為:案涉銀行101074元本金及利息系嚴惠康、袁某共同財產,其中一半為嚴惠康的遺產;被繼承人嚴惠康的繼承人是嚴某1、袁某、黃士珍。黃士珍于2019年10月1日死亡后,其繼承人為嚴某2、嚴某3、嚴某4、嚴某5、嚴某6、嚴某7、嚴某8(代嚴價兵繼承)、嚴某1(代嚴惠康繼承)。同時,2020年1月22日,嚴某2、嚴某3、嚴某4、嚴某5、嚴某6、嚴某8出具聲明一份,一致表示對他們享有黃士珍應繼承的被繼承人嚴惠康上述銀行中的部分存款及利息的份額轉讓給嚴某1、袁某。
本院認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被繼承人嚴惠康于5月5日死亡。嚴惠康死亡時的法定繼承人包括妻子袁某、兒子嚴某1及母親黃士珍。因嚴惠康**前沒有訂立遺囑,也沒有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yǎng)協議,故被繼承人嚴惠康的遺產應由死亡時的法定繼承人均等繼承。黃士珍于2019年10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嚴某2、嚴某3、嚴某4、嚴某5、嚴某6、嚴某7、嚴某8(代嚴價兵繼承)、嚴某1(代嚴惠康繼承)。
關于遺產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與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被繼承人嚴惠康**前在中國銀行和中國郵政銀行的101074元存款及利息系嚴惠康與袁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應將上述存款數額的一半即50537元存款及一半利息分出為袁某所有,其余部分為嚴惠康的遺產。
關于遺產的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嚴某2、嚴某3、嚴某4、嚴某5、嚴某6、嚴某8等繼承人專門出具聲明一份,一致表示對各自享有對黃士珍應繼承的被繼承人嚴惠康上述銀行中的部分存款及利息份額轉讓給嚴某1、袁某,屬于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因此,綜合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履行撫養(yǎng)義務、遺產的貢獻度及查明的事實等因素,本院依法酌定袁某、嚴某1、嚴某7分別享有對被繼承人嚴惠康的銀行存款30000元、19537元、1000元的份額,利息全部歸袁某所有。綜上,袁某共分得被繼承人嚴惠康名下的銀行存款80537元及總金額101074元存款的利息,嚴某1、嚴某7各分得被繼承人嚴惠康名下的銀行存款19537元、100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袁某、嚴某1及被告嚴某7各分得被繼承人嚴惠康名下的銀行存款19537元、80537元、1000元;
二、原告袁某分得被繼承人嚴惠康名下的銀行存款利息(案涉存款本金101074元名下的所有利息);
上述一、二項中的被繼承人嚴惠康名下的銀行存款為:1.中國銀行:賬號為50×××86存款25000元人民幣及利息;賬號為44×××51-011000900773523存款3000元人民幣及利息;賬號為52×××28存款70000元人民幣及利息;2.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為03×××12存款3074元人民幣及利息。上述存款總計本金101074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已減半收?。稍嬖?、嚴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
審判員郭玉軍
法官助理張莉莉
書記員楊曉燕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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