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山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川1322刑初131號
公訴機關四川省營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某某,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營山縣,現(xiàn)住營山縣。因本案于2021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釋放,5月18日被取保候審。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違反道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鄧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酌定從重處罰;其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鄧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鄧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4日折抵刑期4日。罰金從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易斌華
書記員呂曉燕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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