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代位繼承糾紛(2021)川1381民初3164號
原告:李某1,男,生于1991年7月5日,漢族,住四川省閬中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冬梅,女,生于1963年12月7日,漢族,系原告的母親,住址同上。
原告:魏某,女,生于1936年12月16日,漢族,住四川省閬中市。
原告李某1、魏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春橋,閬中市恒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2,女,生于1963年3月11日,漢族,住四川省閬中市。
原告:李某3,女,生于1988年12月5日,漢族,住四川省閬中市。
被告:何某,女,生于1966年9月1日,漢族,戶籍地四川省閬中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云中,南部縣盤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經審理查明,李先知與魏某共育有三個子女,即李、李、李某2。李偉與妻子王萍育有一女名李某3,1987年正月17日,李偉死亡。李明與王于××××年××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1,1999年6月23日李明與王離婚。××××年××月××日,李明與何某登記結婚。2017年12月7日,李明死亡。2018年1月16日,被告領取李明的喪葬補助費16445.25元、一次性撫恤金16528.75元、退個人賬戶(社保)×××85.98元,共計51759.98元,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知道被告領取了以上費用。
同時查明,原告李某2、李某3均書面表示將自己應享有的份額贈給原告魏某所有。
庭審中,被告稱李明生病時120急救開支1300元、安葬請陰陽開支1500元、傷事火炮及草紙花費4800元、煙2200元、安葬一條龍服務4000及其他1600元、火化費及骨灰盒2500元、公墓4625元、酒席3000元,共計開支24225元。原告李某1、魏某對急救開支1300元、火化費及骨灰盒2500元、公墓4625元予以認可。另被告主張李明下欠債務15000元,原告應予以承擔,原告李某1、魏某對此予以否認。
以上事實,有身份證明、常住人口登記卡、戶籍注銷證明、社會保險在職死亡待遇支付審批表、發(fā)票、李某2、李某3的書面意見及原告李某1、魏某、被告何某的庭審陳述為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該案是否屬于本院管轄。本案中,被告并未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且亦未提供在南部縣居住的相關證據,對于被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2、是否超過訴訟時效。被告主張本案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認為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其訴訟時效也應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原告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即從2018年6月28日開始計算,而原告起訴的時間為2021年5月27日,并未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對于被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3、繼承的份額。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本案中李明社保退個人賬戶×××85.98元,應為與被告何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李明生病急救開支搶救費1300元,原告予以認可,應從中予以扣減,下余×××85.98元由李明與何某各享有一半份額即8742.99元,屬于李明所有的8742.99元應為李明的遺產,由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即由被繼承人魏某、李先知、何某、李某1各繼承四分之一即2185.74元。因李先知死亡,李先知應繼承的2185.74元,為與魏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魏某應享有一半即1092.87元,下余1092.87元為李先知的遺產,應由繼承人魏某、李某2、代位繼承人李某3(因李先于李死亡,李享有的繼承權由其女李某3享有)、李某1各繼承四分之一,因李某2、李某3將應繼承的份額贈給魏某所有,因此,下余1092.87元由魏某享有四分之三即819.65元,李某1繼承四分之一即273.22元。3、死亡撫恤金分割問題。一次性撫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給予以死者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撫慰,不屬于死者遺產,但被告同意該一次性撫恤金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原告魏某、李先知、李某1,被告何某作為死者李明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均享有分得撫恤金的權利,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權利。李明的一次性撫恤金16528.75元,由魏某、李先知、李某1、何某各分得4132.18元。同上,李先知應分得的4132.18元,由原告魏某享有四分之三即3099.14元,李弈兵享有四分之一即1033.05元。因被告已將上述款項領取,原告李某1、魏某應享有的份額,由被告何某給付。另被告主張李明的傷葬費實際開支22925元,而李明的傷葬補助費只有16445.25元,超出開支的部份應從中予以扣減。對于被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開支的傷葬費超出16445.25元的,應由被告自己承擔。被告主張李明生前債務15000元,因涉及債權人相關權益,不屬本案處理范疇。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及上引法律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李明的退個人賬戶×××85.98元(已扣減1300元),原告李某1繼承2458.96元,原告魏某繼承4098.26元,被告何某繼承10928.73元;
二、李明的一次性撫恤金16528.75元,原告李某1分得5165.23元,原告魏某分得7231.32元,被告何某分得4132.18元。
以上一、二項品迭后,被告何某分別給付原告李某1人民幣7624.19元,給付原告魏某人民幣11329.5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費340元,原告李某1承擔60元,原告魏某承擔90元,被告何某承擔19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母紅英
書記員王莎莎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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