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某某非法采礦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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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非法采礦罪(2020)遼0323刑初77號

公訴機關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機關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閆某某,男,滿族,現(xiàn)住址岫巖滿族自治縣。
辯護人李某,遼寧德奎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至案發(fā)前,被告人閆某某與閆衛(wèi)、閆子有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在岫巖滿族自治縣大沙河地、河東地及柳樹毛地非法開采河砂。經(jīng)林業(yè)工程師現(xiàn)場確認:岫巖滿族自治縣合順村閆家堡組柳樹毛地采砂場非法占地面積32.84畝,全部為林業(yè)用地,森林類別為地方公益林,因采砂致使林地遭嚴重破壞,難以修復。經(jīng)大連五星測繪科技有限公司測量:岫巖滿族自治縣新甸鎮(zhèn)合順村河東地非法采砂量為20132.5立方米,非法開采的河砂價格為人民幣20.1325萬元;岫巖滿族自治縣新甸鎮(zhèn)合順村柳樹毛地非法采砂量為47503.1立方米,非法開采的河砂價格為人民幣47.5031萬元,兩地共計非法開采河砂價格為人民幣67.6356萬元。
被告人閆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被民警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閆某某非法采礦的行為致使國家礦產(chǎn)資源遭受損失,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國家礦產(chǎn)損失人民幣67.6356萬元。遼寧松海森林資源資產(chǎn)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鞍山綠森森林資源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植被恢復工程施工費64.9萬元,工程項目勘測與方案設計費3.89萬元。庭審后,被告人閆某某同閆衛(wèi)、閆子有向公益訴訟機關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賠償國家礦產(chǎn)資源損失67.6356萬元,同時承擔工程項目勘測與方案設計費3.89萬元。并自愿向岫巖滿族自治縣自然資源事務服務中心繳納保證金64.9萬元,并承諾在1年之內完成對破壞的林地恢復植被,并通過專家驗收,否則岫巖滿族自治縣自然資源事務服務中心將按照標準對植被進行恢復。公益訴訟機關同意延長被告人的植被恢復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
上述事實,被告人閆某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告人閆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同案人閆衛(wèi)、閆子有的供述,證人李某、閆某1、劉某1、劉某2、劉某3、董某、閆某2、王某1、王某2、王某3、劉某4、劉某5、王某4、王某5、王某6、劉某6、楊某、閆某3的證言,辦案說明,現(xiàn)場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承包記錄,承包協(xié)議書,收據(jù),柳樹毛地勘測報告,價格認定結論書,河東地勘測報告,鑒定意見通知書,辦案說明,河東地土地現(xiàn)狀匯總表、現(xiàn)狀圖、影像,前科材料查詢,涉案物品移送清單,情況說明,現(xiàn)場技術鑒定意見,岫巖縣新甸鎮(zhèn)合順村閻家堡組采砂場占用林地區(qū)域環(huán)境治理工程評估方案,承諾書,岫巖縣自然資源事務中心保證金的函,保證金收據(jù),賠償金轉款憑證,評估概算轉款憑證,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及抓捕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伙同他人違反礦產(chǎn)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閆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伙同他人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觸犯非法采礦罪一個罪名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以非法采砂為目的,同時在多地進行違法采砂行為,在河東地非法采砂,其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在柳樹毛地非法采砂的同時造成了森林資源的破壞,同時又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擇一重罪處罰,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故對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閆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閆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公益訴訟機關起訴請求被告人閆某某承擔造成國家礦產(chǎn)資源損失67.6356萬元,工程項目勘測與方案設計費3.89萬元,并在2022年5月31日前恢復被破壞的林地,到期驗收不合格需繳納64.9萬元植被恢復費用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綜合本案,根據(jù)被告人閆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予以緩刑考驗。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閆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判令被告人閆某某與另案處理的被告人閆衛(wèi)、閆子有共同給付公益訴訟機關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國家礦產(chǎn)資源損失人民幣67.6356萬元(已給付)。
三、責令被告人閆某某與另案處理的被告人閆衛(wèi)、閆子有共同在2022年5月31日前按照工程評估方案恢復植被,并通過公益訴訟機關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如被告人在2022年5月31日前未按照工程評估方案恢復植被或被恢復的植被未經(jīng)過相關部門驗收,則承擔植被恢復工程施工費人民幣64.9萬元,給付公益訴訟機關暨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四、責令被告人閆某某與另案處理的被告人閆衛(wèi)、閆子有共同承擔工程項目勘測與方案設計費人民幣3.89萬元(已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吳倩
審判員高麗
審判員姜忠春
人民陪審員劉海霞
人民陪審員肖忠祥
人民陪審員王宇東
人民陪審員沈巍巍
法官助理唐皓
書記員趙揚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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