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宜居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與陳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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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2021)皖0291民初1560號

原告:蕪湖宜居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瑞祥路88號皖江財富廣場A1樓8-9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207769021214T。
法定代表人:沈世躍,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飛,安徽文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琪,安徽文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公租房租賃協(xié)議》,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春水灣小區(qū)11棟1單元604室房屋出租給被告使用。該房屋面積53.21㎡,戶型C,租賃期限1年,自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日,基礎租金為450元每月,設備租賃費為170元每月,物業(yè)管理與服務費及公共能耗費為70元每月。合同約定,基于案涉房屋出租的其他約定詳見《蕪湖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格式文本)與之附件《蕪湖市公租房小區(qū)物業(yè)管理與服務委托協(xié)議》(格式文本),格式文本可登陸原告公司網站查看及下載。其中《蕪湖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未按約支付租金的,應當支付2倍房租的違約金。2017年10月19日,原告在其官網上公布了新的租金標準,其中春水灣A戶型租金標準為350元/月、C戶型為450元/月、D戶型為500元/月。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交付房屋,被告支付房租及物業(yè)費等費用至2019年11月1日,后未再支付。
以上事實有房地產權登記信息、公租房租賃協(xié)議、公告截圖、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在卷證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租金,逾期未支付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被告拖欠租金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期內拖欠的租金、物業(yè)費及公共能耗費并支付違約金90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陳某自2019年11月1日起欠費,算至2020年8月1日其拖欠的租金計5580元(620元/月×9月)、物業(yè)服務費及公共能耗費630元(70元/月×9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七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合同到期后,被告在未續(xù)簽租賃合同的情況下繼續(xù)占有案涉房屋,侵害了原告的物權。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物業(yè)服務管理費。房屋占有使用費可參照原租賃合同計620元每月(含設備租賃費)、物業(yè)管理服務費及公共能耗費參照原合同計70元每月。原告僅要求按照450元/月標準計算租期屆滿后被告對房屋的占有使用費,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認可。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七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蕪湖宜居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8月1日拖欠的租金5580元、物業(yè)管理服務費及公共能耗費630元,合計1230元;
二、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蕪湖宜居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返還其占有的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宜居春水灣11棟1單元604室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物業(yè)管理與服務費及公共能耗費。房屋占有使用費以450元/月的標準;物業(yè)管理與服務費及公共能耗費以70元/月的標準,自2020年8月1日算至實際返還該房屋之日止;
三、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蕪湖宜居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因拖欠租金所產生的違約金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元被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蔣衛(wèi)斌
書記員孫豪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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