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1、楊某2撫養(yǎng)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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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撫養(yǎng)費糾紛(2021)遼01民終727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1,男,漢族,住沈陽市鐵西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2,男,漢族,住沈陽市和平區(qū)。
法定代理人:劉某,女,住沈陽市鐵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軍,遼寧欣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楊某1與楊某2為父子關系,楊某1與劉某于1991年11月經(jīng)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楊某2和其妹妹楊某3均由劉某撫養(yǎng),由楊某1每月給付子女撫育費100元(其中楊某270元,楊某330元)。現(xiàn)楊某2已成年。楊某2系智力殘疾貳級。在訴訟過程中,楊某2提交了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17日醫(yī)療費票據(jù)反應楊某22次住院個人部分支出醫(yī)療費及檢查費合計2325.41元,楊某1庭審中對楊某2主張的該部分支出金額未提出異議。楊某2提交了發(fā)票4張反映其于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間購買人血白蛋白支出6410元,楊某1庭審中對楊某2主張的該部分支出金額未提出異議。楊某2提交了藥費收據(jù)14張及門診掛號費收據(jù)14張反映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間,購買藥品支出費用合計172,88.3元,楊某1庭審中對楊某2主張的該部分支出金額未提出異議,且未能提交證據(jù)反映楊某2上述購買藥品支出不屬于合理支出。

一審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北景钢校瑮钅?雖已成年,但因患精神疾病致殘,被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認定為智力類殘疾貳級,無法獨立生活,同時,從楊某2方提供的相關病例來看,楊某2因身患××肝硬化等疾病仍需用藥、檢查、治療,對楊某2因患病所需要個人支付的大筆醫(yī)療費,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情況下,可酌情由其父母共同承擔。本案中,根據(jù)楊某2提交的票據(jù)、發(fā)票及雙方陳述,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間,楊某2所花費的住院醫(yī)療費、藥費、門診診療費、購買人血白蛋白等費用合計為26,023.7元,楊某1審理中未提出異議,且未提交證據(jù)反映上述支出存在不合理支出,對楊某2主張的該期間內(nèi)的費用金額,予以確認。楊某1作為楊某2父親,同時結合生效判決確定的比例,楊某1應承擔其中50%為宜,故楊某1應支付13,011.85元(26,023.7元÷2)。對于楊某2的該項主張予以支持。關于楊某1提出有5萬元存款在楊某2監(jiān)護人劉某手中問題,本案爭議為楊某2已經(jīng)發(fā)生的醫(yī)療費支出如何處理問題,楊某1主張有5萬元在劉某手中問題與本案糾紛并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且現(xiàn)并無證據(jù)反映楊某2本案支出的醫(yī)療費用與楊某1提出的5萬元存在關聯(lián)性,本案不予處理。
本院認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本案被上訴人楊某2一審時提供了相關病歷,楊某2因治療××肝硬化等疾病花費26,023.7元,因楊某2不能獨立生活,一審確定上訴人楊某1承擔楊某2一半的醫(yī)療費用,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關于上訴人楊某1主張對被上訴人楊某2大額醫(yī)藥費不認可的問題,一審時被上訴人楊某2提供了醫(yī)療機構票據(jù),相應花費屬于已實際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上訴人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的醫(yī)療費用存在不合理的部分,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楊某1主張上訴人父親于2004年給付被上訴人楊某25萬元,醫(yī)療費用應先花費該5萬元的問題。楊某1提出其父親曾給付楊某25萬元錢,楊某2表示否認,楊某1對楊某2取得5萬元未提供證據(jù)。即使楊某1父親給付楊某25萬元,也不屬于替楊某1承擔對楊某2的撫養(yǎng)責任,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楊某1主張被上訴人楊某2的病情是劉某造成的,上訴人不應承擔醫(yī)療費的問題。楊某1對該主張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并無事實和證據(jù)顯示劉某存在過錯,上訴人該主張不能成立,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楊某1主張其患有疾病,無力承擔楊某2醫(yī)療費的問題。被上訴人的相關治療具有合理性,本案上訴人未充分舉證證明其不能承擔被上訴人的醫(yī)療費用,故上訴人該主張不能成立,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楊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楊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孫碩
審判員趙楠楠
審判員洪淳
法官助理彭博
書記員侯書穎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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