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寧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彩票、獎券糾紛(2021)甘0826民初1947號
原告:尹某,男,漢族,住靜寧縣,個體戶。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某,甘肅勇盛(靜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1,甘肅勇盛(靜寧)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王某2,男,漢族,住靜寧縣。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尹某在靜寧縣北環(huán)東路經營中國福利彩票。王某2在尹某處購買彩票;2021年1月21日,經結算,王某2累計賒欠彩票款22818元。后王某2未支付彩票款。
本院認為,尹某與王某2之間系買賣合同關系,王某2從尹某處購買彩票,應及時支付彩票款,故對尹某要求支付彩票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拖欠金額,雖賒購彩票款的金額系尹某單方結算,但王某2在微信聊天中未提出異議且承諾盡快支付彩票款,故確定為22818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王某2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尹某彩票款2281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0元,減半收取185元,由王某2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亞麗
書記員李芳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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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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