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豫1481民初5405號
原告:鄭某,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亞龍,河南旺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史某,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年××月××日原告鄭某與被告史某在永城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后即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3月份雙方開始分居生活至今。2021年6月16日,原告鄭某向本院提出離婚訴訟。
上述事實,有雙方的有效陳述及其提交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一份在卷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jīng)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系組建家庭,原告右手殘疾帶著兩個孩子,被告沒有孩子,且婚后也未生育子女,雙方同居生活長達五年有余,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且雙方分居時間尚短。如雙方能理性溝通、相互理解,正確面對家庭矛盾,就仍有和好的希望。且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鄭某與被告史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由原告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安琦
書記員閆碩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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