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史小華、李會江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1,091字數(shù) 1973閱讀模式

保定市徐水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侵權責任糾紛(2021)冀0609民初1007號

原告:劉某,女,2015年9月20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qū)。
法定代理人:安某(系劉某之母),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秋艷,河北言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史小華,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qū)。
被告:李會江,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qū)。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史國東(系史小華之兄),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縣。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了的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的質證。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原告劉某原名李若鑫,系李森與安某之女。被告李會江系李森之父,被告史小華系李森之母。2011年6月27日,李森、安某經(jīng)保定市徐水區(qū)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協(xié)議李若鑫由安某直接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安某負擔。
2、2020年10月4日10時40分許,王建國駕駛冀F×××××/冀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易保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易縣黃山路段時,與對向行駛的李森駕駛的冀F×××××輕型欄板貨車(載乘員李會江)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森當場死亡、李會江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建國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森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會江無責任。冀F×××××/冀F×××××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為周長乾所有,該車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強險,在首旭科技公司投保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tǒng)籌。
3、2021年1月19日,人保公司與甲方周長乾、乙方李會江、史小華、安某、劉某簽訂交通事故調解協(xié)議書,人保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180000元,2021年1月28日,人保公司將上述款項匯入李會江賬戶。2021年1月19日,首旭科技公司作為丙方與甲方周長乾、乙方李會江、史小華、劉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協(xié)議由首旭科技公司代周長乾賠償乙方因李森死亡產(chǎn)生的交強險之外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車輛維修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36700元。2021年1月28日,首旭科技公司將上述款項匯入李會江賬戶。首旭科技公司的賠償清單顯示,李森賠償項目為:死亡賠償金71476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孩子152639.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喪葬費37887.50元,總計935787元,實際賠償528700.9元【(935787-180000)×70%】。
4、2021年2月1日,甲方李會江、史小華、劉某與乙方周長乾、王建國就致李森死亡、李會江受傷的交通事故簽訂協(xié)議書,協(xié)議由乙方賠償甲方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李會江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誤工費,死者李森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車輛損失、處理喪葬事宜產(chǎn)生的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84萬元,其中由人保公司賠付195000元,首旭科技公司賠付54萬元,乙方再給付甲方105000元。協(xié)議簽訂后,劉某實際取得乙方賠償?shù)?05000元的三分之一即35000元。

本院認為,李森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劉某系李森之女、被告李會江系李森之父、被告史小華系李森之母,原、被告作為李森的近親屬,均為賠償權利人,因李森死亡而獲得的賠償款項在分割前應歸原、被告共同享有。原告要求對雙方共有的賠償款項進行分割,應為共有糾紛,故本案案由應由立案時的侵權責任糾紛變更為共有糾紛。對于原告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認為,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應當依法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劉某系李森之女,未成年,為李森生前的被扶養(yǎng)人,首旭科技公司的賠償清單明確載明孩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故賠償?shù)谋环鲳B(yǎng)人生活費應歸原告所有。因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系車輛肇事方賠償給原告的,故李森與原告之母安某離婚時協(xié)議約定李森不負擔原告撫養(yǎng)費不影響原告取得車輛肇事方賠償?shù)谋环鲳B(yǎng)人生活費,對被告不應給付原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首旭科技公司的賠償清單載明孩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總數(shù)額為152639.50元,賠償比例為70%,故實際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06848元。對于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等分原則進行處理,即原、被告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根據(jù)原、被告雙方與車輛肇事方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及人保公司、首旭科技公司的賠償項目清單,車輛肇事方賠償?shù)乃劳鲑r償金總數(shù)額為554332元【180000+(714760-180000)×70%】、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為21000元(30000×70%),原告應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數(shù)額為184777元(554332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為7000元(21000元÷3)。二被告辯稱已用賠償款項償還李森生前債務,本院認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chǎn),不能按照先償還債務再繼承遺產(chǎn)的方式進行分配,是否償還債務不影響賠償款項的分割,故對被告提出的賠償款項已償還債務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李會江與史小華為夫妻關系,李森死亡后人保公司、首旭科技公司將賠償款項匯入李會江賬戶,即賠償款項由李會江、史小華控制,原告要求二被告返還其應得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會江、史小華返還原告劉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06848元、死亡賠償金18477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共計29862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79元,減半收取計2889.5元,由被告李會江、史小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賈艷霞
書記員張學友

2021-07-05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