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湘0481民初2331號
原告:雷某鋒,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長存,廣東富來之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凰,女。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原告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自己的賬戶轉賬給被告徐某凰24筆,分別為:2018年11月16日轉賬10000元、3000元,11月17日轉賬20000元、7000元,12月5日轉賬10000元、5000元,12月7日轉賬12200元,12月8日轉賬5000元,12月9日轉賬6000元,12月10日轉賬12000元,12月17日轉賬30000元,12月19日轉賬10000元,12月25日轉賬3000元,12月26日轉賬6000元,12月29日轉賬10000元,12月30日轉賬14600元,12月31日轉賬9600元,2019年1月3日轉賬10000元,1月5日轉賬15000元,1月9日轉賬10000元、15000元,5月3日轉賬8450元,5月15日轉賬15000元,5月17日轉賬17000元,以上合計263850元,被告徐某凰通過同一銀行賬戶于2018年11月17日和2018年12月3日分別向原告轉賬7000元和8000元;原告通過自己的支付寶18620594788賬號向被告徐某凰轉賬3筆,分別為2019年5月16日轉賬6400元,2019年6月14日轉賬1500元、950元,合計8850元;原告通過自己的微信號L479385460向被告徐某凰轉賬54筆,合計147219.02元,被告通過微信向原告的微信號L479385460轉賬39筆,合計65109.67元;核減后上述借款共計339809.35元。2019年6月30日,雙方經(jīng)結算后,被告徐某凰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條載明徐某凰向雷某鋒借款人民幣353290元,年利率24%,借款用于開設工廠,期限為8個月,2020年2月29日歸還本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借條、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借貸關系的訂立及將借款交付的事實有被告出具的借條、銀行交易信息、支付寶交易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予以證實,原告根據(jù)交易記錄的數(shù)據(jù)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339809.35元,少于借條上的金額,原告作出了合理解釋,被告放棄質(zhì)證權利,本院予以確認。借款逾期后,被告未依約償還借款。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按照約定的年利率24%計算利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可自借款的次日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完畢止應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計算利息。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某凰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雷某鋒借款本金339809.35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數(shù)額為92881.21元,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15.4%的年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二、駁回原告雷某鋒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269元,由被告徐某凰負擔,因原告雷某鋒已預繳,被告徐某凰直接支付給原告雷某鋒。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羅永生
書記員劉青易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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