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與洪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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樺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吉0282民初1139號

原告:高某,住吉林省樺甸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某,樺甸市樺郊鄉(xiāng)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某,住吉林省樺甸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8月20日,洪某為高某出具一份欠條,體現(xiàn)欠款金額為11000元。
認定以上事實證據(jù):欠條一份、庭審筆錄。

本院認為,從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認定雙方形成了民間借貸關系,該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同有效。洪某未及時償還借款已構(gòu)成違約,故高某要求洪某償還欠款及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洪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給付高某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債務履行完畢時止,以11000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執(zhí)行時另行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元,公告費240元,由洪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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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王全新
人民陪審員李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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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吳兵
書記員張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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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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