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與黃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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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岡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chǎn)糾紛(2021)湘0581民初2104號

原告:肖某,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武岡市人,住武岡市。
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金,湖南越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武岡市人,住武岡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海輝,湖南春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原、被告經(jīng)媒人付玉叔介紹相識,兩人互加微信。2021年6月3日,原告從廣東省惠州市趕回武岡與被告見面,并當場給付了被告一個4006元及1006元的紅包作為見面禮。2021年6月8日,原、被告訂婚,原告將內(nèi)含原告母親戴偉在湖南武岡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相巖支行辦理的兩張存款金額均為30000元的定期存單及606元現(xiàn)金的紅包作為彩禮交給被告,被告母親回給原告一個1009元的紅包。訂婚后,兩人便同居生活。2021年6月11日,在原、被告的陪同下,原告母親戴偉至湖南武岡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相巖支行柜臺將60000元取現(xiàn),并在銀行門口將60000元交付給媒人付玉叔,付玉叔當場又將60000元交付給被告。2021年6月13日,兩人正式微信協(xié)商分手,并就60000元的退款一并進行協(xié)商:“那你覺得真的分手嗎?”,“我就想找一個安安穩(wěn)穩(wěn)的過日子,我們鬧成這樣,我姐姐她們希望你把6萬彩禮錢退給我老媽老爸”,“三萬塊錢用了,你提去來分手,退給你三萬塊錢”。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
另查明,2019年6月25日,原告母親戴偉在湖南武岡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相巖支行存入30000元,并辦理了一年期自動轉(zhuǎn)存的定期手續(xù);2020年7月10日,原告母親戴偉又在湖南武岡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相巖支行存入30000元,并辦理了一年期自動轉(zhuǎn)存的定期手續(xù)。
2019年7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19)湘0581民初1778號民事調(diào)解書,雙方約定被告黃某退還林道煉訂婚彩禮32000元及原購買的三金首飾原物,林道煉放棄其余訴訟請求。2020年6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20)湘0581民初12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黃某退還張斌斌彩禮32000元,駁回張斌斌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系婚約財產(chǎn)糾紛。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訂婚日原告給付被告的彩禮非60000元現(xiàn)金,而是60000元的銀行存單。雖然該60000元的銀行存單未在訂婚日得到兌現(xiàn),但在訂婚后的第三日,原告母親便在原、被告的陪同下將60000元存款取出并交給了媒婆,再由媒婆交付給被告,被告實際收取了60000元的彩禮。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考慮到原、被告自相識至分手僅十余天,但雙方有同居生活過的事實,且雙方分手時,原告有補償被告的意愿、被告有退還部分款項的意向,故由被告返還原告彩禮48000元為宜。據(jù)此,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原告肖某彩禮48000元;
二、駁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肖某負擔50元,被告黃某負擔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喻鳳
法官助理屈葉樂
代理書記員彭莎莎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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