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蘇07民終236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田某1,男,漢族,住連云港市海州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營某,男,漢族,住江蘇省灌南縣新安鎮(zhèn)人民東路7-22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某,女,漢族,住江蘇省灌南縣新安鎮(zhèn)人民東路7-22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李應,上海恒量(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田某2,男,漢族,住連云港市海州區(qū)。
法定代理人:田某1,男,漢族,住址同上。
一審經(jīng)審理查明:
(一)本案的人物關(guān)系
被繼承人營某1出生于1985年7月16日,與被告田某1系夫妻關(guān)系,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被繼承人營某1于2018年8月18日去世,去世前未留有遺囑。
2013年6月10日,營某1與田某1的兒子田某2出生。原告營某與宋某系營某1的父母。兩原告均有退休養(yǎng)老金,原告營某每月7,000多元,原告宋某每月2,000多元。被告田某1現(xiàn)為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連云港分行員工。被告田某2現(xiàn)為小學生,隨被告田某1生活。
(二)涉案房屋、車輛的購買情況及款項支付情況
2016年8月1日,營某1與田某1購買位于連云港市×××路××××××號樓×單元××××××室房屋,購房款為1,215,849元。首付365,849元,在江蘇銀行貸款850,000元。2018年9月17日,上述房屋登記在田某1和營某1名下。2017年9月2日,田某1(承租人)與連云港恒潤置業(yè)有限公司(出租人)簽訂《恒潤郁洲府停車位長期租賃協(xié)議》,合同約定:甲方出租的車位位于×××路××號××××××小區(qū),為地下車位,乙方租賃后享有車位使用權(quán)。車位號為11XX。出租方式是乙方長期租賃,租賃年限與乙方所購房屋的所有權(quán)年限等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一次性支付租賃費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年,故二十年到期后自動續(xù)租,乙方無需再付租賃費。以上車位租賃費總價為12.5萬元。
2016年9月20日,田某1(乙方)與王緒靜(甲方)簽訂購房定金合同。約定乙方購買產(chǎn)權(quán)人王緒靜位于連云港市海州區(qū)××××××號樓×單元×××室房屋,成交價格156.5萬元,簽訂本合同時,支付購房定金15萬元。首付56.5萬元,在上海浦發(fā)銀行貸款100萬元。2016年9月20日,田某1江蘇銀行的賬戶(尾號5888)向王緒靜轉(zhuǎn)賬10萬元。2016年10月25日,田某1江蘇銀行的賬戶(尾號5888)向王緒靜轉(zhuǎn)賬26萬元。2016年11月17日,該房屋登記在營某1和田某1名下,不動產(chǎn)登記證書上載明的坐落為位于連云港市海州區(qū)××路××號××××××幢×單元×××室房屋。自行車庫系附送,無房產(chǎn)證。2016年10月11日,田某1(乙方)與江蘇兩淮鹽化有限公司(甲方)簽訂《同科·匯豐國際D區(qū)地下車位(車庫)使用權(quán)轉(zhuǎn)讓合同》,乙方受讓的同科匯豐國際地下車位編號為:D6-5X。雙方約定乙方受讓該車位的期限同乙方所購房屋的土地使用期一致,即使用期自2014年6月30日起算。乙方在合同簽訂時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轉(zhuǎn)讓金,共計85,000元。
2017年5月14日,營某1與田某1購買位于徐州市銅山區(qū)×××路××號××幢×單元×××室房屋,購房款為713,596元,無貸款。目前未辦理房產(chǎn)證。2017年5月9日,王昌健向田某1江蘇銀行的尾號為5888的賬戶內(nèi)轉(zhuǎn)賬20萬元,同日田某1從上述卡內(nèi)向其在上海浦發(fā)銀行尾號為0315的賬戶內(nèi)轉(zhuǎn)賬20萬元。后,田某1在上海浦發(fā)銀行尾號為0315的賬戶向徐州港利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轉(zhuǎn)賬213,596元。2017年10月13日,宋某向田某1江蘇銀行尾號為5888賬戶上轉(zhuǎn)賬19萬元。2017年10月16日,田某1將上述19萬元轉(zhuǎn)入其在上海浦發(fā)銀行尾號為0315的賬戶內(nèi)。2017年10月19日,田某1上海浦發(fā)銀行尾號為0315的賬戶續(xù)存15萬元。2017年10月23日,營某1尾號為7957的卡號轉(zhuǎn)入田某1江蘇銀行卡尾號為5888賬戶內(nèi)29萬元。當日,田某1將上述29萬元轉(zhuǎn)入其在上海浦發(fā)銀行尾號為0315的賬戶內(nèi)。后,該賬戶上向徐州港利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轉(zhuǎn)賬49萬元。
2012年7月16日,蘇G8××××號車輛登記在田某1名下。
(三)關(guān)于涉案房屋、車輛的價值及剩余貸款情況
因原、被告對房屋及車輛的價值不能達成一致,經(jīng)原告申請,原審法院委托博文房地產(chǎn)評估造價集團有限公司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2020年12月18日,該公司對三套房屋出具估價報告:1.連云港市×××路××××××號樓×單元××××××室房屋于價值時點2020年10月15日的市場價值為房地產(chǎn)總價199.57萬元。營某1去世后,田某1繼續(xù)按月償還上述房屋貸款,自2018年9月至2020年10月共計償還房屋貸款本息計109,522.4元,截至2020年10月13日,上述房屋尚欠貸款本金790,820.02元。2.連云港市海州區(qū)××路××號××××××幢×單元×××室房屋于價值時點2020年10月15日的市場價值為房地產(chǎn)總價為187.23萬元,附屬自行車庫總價為2.47萬元。營某1去世后,田某1繼續(xù)按月償還上述房屋貸款,自2018年9月至2020年10月共計償還房屋貸款本息計125,873.02元,截至2020年10月1日,上述房屋尚欠貸款本金928,157.83元。3.徐州市銅山區(qū)×××路××號××幢×單元×××室房屋于價值時點2020年10月15日的市場價值為房地產(chǎn)總價101.86萬元。
原審法院委托連云港恒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價值進行評估。2020年10月26日,該公司出具鑒定評估報告書,涉案蘇G8××××號車輛于2020年7月26日的市場價格為2.7萬元。
原告支付三套房屋的評估費共計31,800元,原告支付車輛的評估費1,750元。
被告田某1主張房屋所有權(quán),原告要求支付補償款。
(三)截至2018年11月23日,被繼承人營某1名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為93,125.26元,已被田某1領(lǐng)取。截至2018年8月18日,田某1名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為74,845.14元。
(四)被繼承人營某1及田某1名下銀行存款情況:
截至2018年11月7日,被繼承人營某1名下賬號為6227××××2113的中國銀行卡余額為12,028.75元(已被田某1提取);截至2018年8月10日,被繼承人營某1名下賬號6228××××8119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余額為30,437.17元;2018年9月12日,該賬戶進賬2,159.3元(工資),2018年12月27日,該賬戶進賬25,556.48元(工資),均已被田某1提??;截至2018年8月28日,被繼承人營某1名下賬號6222××××4863中國工商銀行卡余額為57,670.82元;截至2018年8月18日,田某1名下賬號為6217××××0315浦東發(fā)展銀行卡余額為8,491.46元,賬號為6221××××5888江蘇銀行卡余額為1,536.8元。
(五)被告田某1在庭審中陳述其在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價值4萬多元證券,原告認可4萬元,要求予以分割。
(六)欠款
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8月4日,田某1的中國銀行尾號為6332的信用卡用于家庭生活消費透支共計9,889.77元,到期還款日為2018年9月7日;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7月9日,田某1的上海浦發(fā)銀行的信用卡用于家庭生活消費透支共計42,949元,已于2018年8月5日還款。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8月9日,田某1的上海浦發(fā)銀行的信用卡用于家庭生活消費透支共計2,765元,到期還款日為2018年9月5日。田某1主張上述信用卡透支金額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予以分擔。
2018年9月3日,田某1在江蘇銀行卡易貸貸款9萬元,已于2018年11月23日結(jié)清。2018年9月3日,田某1在江蘇銀行卡易貸貸款11萬元,已于2019年1月23日結(jié)清。田某1將上述兩筆共計20萬元轉(zhuǎn)賬給營某,用于償還2017年10月13日宋某向田某1江蘇銀行尾號為5888賬戶上轉(zhuǎn)賬的19萬元。
另查明,2008年2月25日,田某1購買了位于津華苑B1號樓2單元12A01號房屋。2016年10月7日,田某1將上述房屋出售,賣房款為117.8萬元。田某1稱部分賣房款用于償還購買同科房屋支付首付款產(chǎn)生的借款。
2018年8月21日,田某1在江蘇銀行卡易貸貸款10萬元,已于2018年9月3日結(jié)清。用于為營某1購買公墓支付9萬元,公墓其他費用1,200元,殯儀館服務費10,415元。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私有財產(chǎn)繼承權(quán)受法律保護。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產(chǎn)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二原告作為被繼承人營某1的父母、被告田某1作為被繼承人營某1的配偶、被告田某2作為被繼承人營某1的兒子,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有權(quán)繼承被繼承人營某1的遺產(chǎn)。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根據(jù)本案現(xiàn)有的證據(jù)和原、被告陳述,結(jié)合被繼承人營某1遺產(chǎn)的范圍及尚欠的房屋貸款情況,本案四名繼承人依法應分得的遺產(chǎn)如下:
1、位于連云港市×××路××××××號樓×單元××××××室房屋,位于連云港市海州區(qū)××××××號樓×單元×××室房屋,位于徐州市銅山區(qū)×××路××號××幢×單元×××室房屋均系田某1和營某1婚姻期間購買,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位于連云港市×××路××號××××××小區(qū)××××號地下車位,位于連云港市海州區(qū)同科匯豐國際D6-58地下車位,位于連云港市××××××號樓×單元×××室房屋附送的自行車庫,營某1和田某1享有共同的使用權(quán)。位于連云港市×××路××××××號樓×單元××××××室房屋中營某1遺產(chǎn)部分為547,678.79元。位于連云港市海州區(qū)××××××號樓×單元×××室房屋中營某1遺產(chǎn)部分為409,134.58元。位于徐州市銅山區(qū)×××路××號××幢×單元×××室房屋中營某1遺產(chǎn)部分為50.93萬元。
被告田某1主張房屋的所有權(quán),二原告及田某2同意房屋歸田某1所有,故三套房屋均歸田某1所有,房屋剩余貸款由田某1償還,田某1應向二原告及田某2支付房屋補償款。因上述房屋歸田某1所有,故房屋相應的位于連云港市×××路××號××××××小區(qū)××××號地下車位使用權(quán),位于連云港市海州區(qū)同科匯豐國際D6-58地下車位使用權(quán),位于連云港市海州區(qū)××××××號樓×單元×××室房屋附送的自行車庫使用權(quán)也歸田某1享有,營某1所占使用權(quán)的價值應為117,350元,田某1應向二原告及田某2支付使用權(quán)的補償款。
2、蘇G8××××號車輛系田某1和營某1婚姻期間購買,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其中屬于營某1遺產(chǎn)部分為13,500元(2.7萬元÷2)。蘇G8××××號車輛登記在田某1名下,歸田某1所有更為適宜,田某1應向二原告及田某2支付車輛補償款。
3、營某1名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93,125.26元,田某1名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為74,845.14元。該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屬于營某1遺產(chǎn)部分為83,985.2元。
4、營某1名下賬號為6227××××2113的中國銀行卡余額為12,028.75元,賬號6228××××8119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58,152.95元,賬號6222××××4863中國工商銀行卡余額為57,670.82元;田某1名下賬號6217××××0315浦東發(fā)展銀行卡余額8,491.46元,田某1名下賬號為6221××××5888的江蘇銀行卡余額為1,536.8元,田某1在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4萬元證券,上述財產(chǎn)應為營某1和田某1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其中營某1遺產(chǎn)部分應予以分割,即88,940.39元。
營某1的公積金及在中國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的存款、田某1名下的公積金、在上海浦發(fā)銀行、江蘇銀行的存款、在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證券歸田某1所有,應由田某1向二原告及田某2支付補償款。
5、田某1的中國銀行尾號為6332的信用卡透支的9,889.77元在營某1去世前未償還,田某1的上海浦發(fā)銀行的信用卡透支的2,765元在營某1去世前未償還,上述款項用于家庭生活消費,應為田某1和營某1的夫妻共同債務。田某1的上海浦發(fā)銀行的信用卡透支的42,949元在營某1去世前已償還不應認定為營某1和田某1的夫妻共同債務。2018年9月3日,田某1在江蘇銀行卡易貸貸款共計20萬元,用于償還2017年10月13日宋某向其轉(zhuǎn)賬的19萬元,該款系用于支付位于徐州市銅山區(qū)×××路××號××幢×單元×××室房屋的購房款。該20萬元卡易貸貸款的最終用途是購買徐州房屋購房款,故應為田某1和營某1的夫妻共同債務。2018年8月21日,田某1在江蘇銀行卡易貸貸款10萬元,系營某1去世之后的貸款,不應認定為營某1與田某1的夫妻共同債務。綜上,營某1應承擔債務部分為106,327.39元,應由本案四位繼承人在各自繼承的份額內(nèi)承擔。20萬元江蘇銀行卡易貸貸款田某1已經(jīng)償還完畢,田某1中行和上海浦發(fā)銀行信用卡的欠款應由田某1償還,二原告及田某2應向田某1支付補償款。
綜上,綜合購房款的來源、與營某1共同生活情況、對營某1喪事的辦理情況、原、被告的現(xiàn)狀,以及依據(jù)保護未成年人權(quán)益的原則,原、被告四位繼承人繼承營某1遺產(chǎn)的份額比例及相應的債務承擔,本案確定為二原告各占20%,二被告各占30%??鄢齻鶆蘸螅瑺I某1的遺產(chǎn)價值為1,663,561.57元。二原告各應繼承332,712.31元,被告田某2應繼承499,068.47元,剩余由被告田某1繼承。故被告田某1應向二原告各支付332,712.31元,應向田某2支付499,068.47元。被告辯稱遺產(chǎn)價值應以營某1去世時為準,但營某1的遺產(chǎn)在其去世后一直未進行分割,故應以實際分割時的價值為準。關(guān)于被告田某1主張其與其父親田某某、與其母親嵇某某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原告方不予認可,因涉及到案外人田某某、嵇某某的利益,本案不予處理,可另行解決。
本院認為,公民的私有財產(chǎn)繼承權(quán)受法律保護。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本案中,因被繼承人去世后,未留有遺囑,故對其遺產(chǎn)按照法定繼承原則進行分割。
對于本案遺產(chǎn)價值,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chǎn)的自然增值,應當計入遺產(chǎn)的價值進行分割,在遺產(chǎn)分割前,訴訟期間的自然增值,也應當計入遺產(chǎn)的價值。據(jù)此,原審法院以遺產(chǎn)實際分割時的市場價值為準進行分割,并無不當。上訴人田某1提出的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確定訴爭房產(chǎn)及車位、車庫的價值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上訴人田某1提出的在遺產(chǎn)中扣減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和房屋稅費的主張,喪葬費、房屋稅費依法不屬于被繼承人的債務,不能從遺產(chǎn)中予以扣除,原審法院對上述款項未從遺產(chǎn)分配中予以扣減并無不當。原審法院考慮到上訴人田某1在被繼承人喪事辦理中確有付出,在遺產(chǎn)分配比例上已對上訴人田某1進行多分,本院對此予以認可并對該情節(jié)不再重復考慮。上訴人田某1提出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guān)于上訴人田某1提出的被繼承人遺產(chǎn)分割時應清償案外人田某某、嵇某某的借款及利息的上訴主張,因涉及到案外人,且被上訴人營某、宋某對此不予認可,該債務未經(jīng)確認,原審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處理,并無不當,本院對此亦不予處分,如果確有債務應由債權(quán)人自行主張權(quán)利。
關(guān)于本案遺產(chǎn)分配比例,原審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購房款來源、各當事人的生活狀況及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情況、喪事辦理情況等因素,遵循法定繼承的基本原則酌情分配各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在其自由裁量的范圍內(nèi),亦體現(xiàn)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并無不妥,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并對上訴人田某1主張的對其多分的上訴意見,不予采納。
關(guān)于徐州房屋的權(quán)屬問題,該訴爭房屋購買于上訴人田某1與被繼承人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其權(quán)屬證明現(xiàn)雖登記在上訴人田某1一人名下,但上訴人田某1需舉證證明該財產(chǎn)系其以個人財產(chǎn)獨資購買,方能達到該房產(chǎn)系其個人所有之目的,而在本案審理期間,上訴人田某1對其該項主張并未進行充分舉證,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對上訴人田某1提出的徐州房產(chǎn)系其個人財產(chǎn)的上訴主張依法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田某1的上訴理由均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均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適用程序合法、判決結(jié)果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訴訟費12,700元,由上訴人田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肖紅
審判員李葉葳
審判員董亞楠
法官助理王輝
書記員郭彥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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