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不當?shù)美m紛(2020)粵0307民初32019號
原告謝某某,男,臺灣居民。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廣東某某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廣東某某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廣東某某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黃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深圳市龍崗區(qū)。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間原告通過尾號為6635建設銀行卡轉賬、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向被告轉賬共計230494元,被告在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間通過微信轉賬及銀行卡轉賬向原告轉款共計129267元。
被告黃某某稱其與第三人黃某某是兄弟關系,其是受第三人黃某某的指示收取原告的款項及向原告轉款。
另查,案號為(2018)粵1973民初20899號案件,謝某某訴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該案已生效。謝某某在該案訴稱,第三人黃某某因經(jīng)營周轉需要資金,其自2017年3月16日向第三人黃某某出借款項,其中通過銀行轉賬出借3986210元,通過支付寶轉賬出借234188元,通過微信轉賬出借230700元,累計向第三人黃某某出借4451098元;另應第三人黃某某的借款要求,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間,第三人黃某某指示謝某某累計轉賬到被告黃某某的賬戶金額230494元,目前尚有剩余借款101227元未還;按照雙方的約定,除謝某某轉到被告黃某某賬戶的借款外,其他借款按照月利率超過5%計息。第三人黃某某對謝某某提交的該案證據(jù)質證,認為其中六筆轉給劉某某金額共計217000元與其無關,認為黃某某的101227元款項與其無關。該案判決書附有《謝某某與黃某某借款本息核算明細表》,該表列明從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間雙方的出借和還款情況。謝某某稱其在該案已撤回對劉某某轉賬金額217000元、對黃某某轉賬金額及尚欠金額101227元的主張。經(jīng)本院核對,在該案《謝某某與黃某某借款本息核算明細表》上確無謝某某向劉某某、黃某某就本案所涉款項的轉賬記錄作為其向第三人黃某某的出借款。本案被告辯稱,其對謝某某訴第三人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情況并不清楚,其也不認可第三人黃某某主張的謝某某轉賬給其的款項與第三人黃某某無關。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清單》、《支付寶轉賬憑證》、《微信轉賬憑證》、《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庭前會議筆錄》、《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庭審筆錄》,及庭審筆錄予以佐證,足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系臺灣地區(qū)居民,本案為涉臺不當?shù)美m紛案件,參照涉外案件處理。關于準據(jù)法,本案中,原被告雙方?jīng)]有約定解決債權債務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由于通過銀行轉賬款項行為均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系最密切聯(lián)系地,故本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法律作為準據(jù)法。
原告主張被告構成不當?shù)美?,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原告在其訴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及本案中均稱其系向黃某某出借款項,根據(jù)黃某某的指示將涉案款項轉賬給被告賬戶,表明原告一直主張其與黃某某之間有真實的借貸合意;2、在原告訴黃某某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并未顯示該案已對原告向被告的涉案轉賬金額進行審查且判決駁回處理,即只能說明原告未在該案向黃某某主張涉案轉賬金額,并不表示原告與黃某某之間就涉案轉賬金額不構成借貸;3、雖然黃某某在該案質證時認為涉案轉賬金額與其無關,但是轉賬收款人即本案被告并不認可,而該案并未追加本案被告為第三人查明借貸事實并作出處理。因此,原告主張的涉案轉賬金額的借貸相對方為黃某某,原告與黃某某之間就涉案轉賬金額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尚存爭議,原告與被告均主張是受黃某某的指示出借及收取款項,足以認定被告收取款項有合理的理由,不構成不當?shù)美?,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不當?shù)美瑹o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駁回。
第三人黃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緹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和質證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謝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18元、保全費1075元(原告均已預交),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第三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春秀
書記員羅韻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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