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與段某某、富民融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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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云0124民初429號

原告:富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12443147083X4。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縣永定街道辦事處環(huán)城南路25號。
法定代表人:伏繼,理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和某某,系該社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段某某,女,1981年11月3日生,住云南省富民縣。
被告:富民融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1245631838917。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縣永定街道辦事處螳川西路濱江世紀花園1-9幢11號商鋪一層。
法人代表:陳龍,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昀東,富民縣永定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富民聯(lián)社(營業(yè)部)經被告段某某申請,富民聯(lián)社于2014年5月4日與段某某、融和公司共同簽訂了編號為【】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段某某發(fā)放貸款金額207,000元,該借款用于購買融和公司開發(fā)的位于富民縣螳螂川北岸“濱江世紀花園”6-1-105號房(78.34平方米,價值290,709元),另約定用該房產抵押,以及由融和公司提供擔保,并遵守保證條款約定的保證方式:保證人自愿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借款人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保證人承諾按貸款人要求履行還款義務?;驅杩钊怂彿慨a進行回購。保證范圍:全程連帶責任擔保及附條件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間等內容。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34年5月4日,月利率:5.4583‰,按月結息,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罰息及違約責任等合同內容。上述合同簽訂后,當事人于2014年5月4日通過富民縣公證處作出(2014)云富民證字第249號公證書,對該個人購房借款合同進行了公證。原告方依約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于2014年5月4日向被告段某某發(fā)放了貸款。現(xiàn)借款合同未到期,但已連續(xù)多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截止2021年4月4日被告段某某欠原告借款本金176,395.02元,及至2021年4月4日的利息19,201.45元(含合同期內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復利),兩項合計195,596.47元。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均應依據(jù)合同的約定,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行使各自的權利和履行義務。原告與段某某、融和公司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并對此進行了公證,該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原告與段某某、融和公司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F(xiàn)原告已經依約向被告段某某發(fā)放了借款,但段某某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雙方在合同中對于違約責任有明確的約定,故原告有權宣布上述《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段某某歸還剩余借款本金176,395.02元,以及至2021年4月4日的利息19,201.45元(含合同期內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復利),兩項合計195,596.47元。有合同及法律依據(jù),予以支持;
關于抵押問題。被告融和公司、段某某與原告簽訂《個人借款抵押合同》,自愿將位于富民縣螳螂川北岸“濱江世紀花園”6-1-105號房屋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故原告應先就被告提供的抵押擔保實現(xiàn)抵押權,仍不能清償?shù)?,由被告融和公司繼續(xù)清償;
關于原告主張的罰息及復利,因《個人借款合同》第八條就罰息及復利的承擔自愿作出明確約定,故對于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具有合同的約定,亦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本案的擔保保證問題。融和公司在《個人購房借款合同》上簽字,融和公司承諾按保證條款對被告段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即自愿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故對于原告要求融和公司對段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據(jù)查明事實,依法認定融和公司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八十一條、第六百八十五條、第六百八十八條、第六百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富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償還借款本金176,395.02元,以及至2021年4月4日的利息19,201.45元(含合同期內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復利),并承擔自2021年4月5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以176,395.02元為基數(shù),按照《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
二、原告富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對被告段某某提供的上述房產實現(xiàn)抵押權后,仍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由被告富民融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被告段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富民融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債務后,有權在其承擔債務范圍內向被告段某某追償;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10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段某某、富民融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以在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期限為兩年。

審判員宣云
書記員火有明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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