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晉0108民初967號
原告:郭某1,住太原市,公民身份證號×××。
被告:郭某2,住太原市,公民身份證號×××。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叔侄關系,因遺產問題引起的家庭矛盾導致雙方在陽曲鎮(zhèn)西崗村西街15號房產及院落的享有、使用問題上產生爭議。2018年9月10日被告夫妻用大錘砸壞位于××村的東側大門,原告報警后陽曲鎮(zhèn)派出所出警,處理結果要求被告賠門并限期半個月內重新安裝大門,2018年10月24日被告重新安裝門后,一直沒給原告鑰匙。本案中房產及院落位于太原市××區(qū)宅基地證編號為1313-**的土地上。依據本院已經生效的(2019)晉0108民初10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位于太原市××區(qū)落中三間窯洞從東向西數的一間半窯洞原告郭某1繼承25%的份額,被告郭某2繼承12.5%的份額。
本院認為,原、被告作為遺產的共同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xié)商處理繼承問題。原、被告作為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原、被告可以按照約定去管理共有的院落及一間半窯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雙方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原、被告系親叔侄關系,雙方由于缺乏合理有效的溝通,給彼此之間造成的嫌棄使得家庭關系變得惡化,現院內雜草叢生、窯洞破舊、常年荒廢,雙方更應該摒棄前嫌,共同打理好長輩遺留下的院落及窯洞。故原告郭某1要求歸還大門鑰匙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無法提供相應損害物的價值證明及損害行為系被告所為的直接證據,原告郭某1要求被告郭某2賠償損壞物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2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付原告郭某1位于太原市××區(qū)東側大門鑰匙一把;
二、駁回原告郭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郭某2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俊生
法官助理??薄曉東
書記員??劉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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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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