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021)津0119民初4395號
原告:天津市薊州區(qū)盧某汽車輪胎修理部,住所地天津市薊州區(qū)邦均鎮(zhèn)雙井村寶平公路東側。
經營者:盧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建忠,天津冠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3,男,漢族,農民,住天津市薊州區(qū)。
被告:劉某,女,漢族,農民,住天津市薊州區(qū)。
被告:王某,女,漢族,農民,住天津市薊州區(qū)。
被告:田某1,女,漢族,學生,住天津市薊州區(qū)。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被告田某1母親),女,漢族,農民,住天津市薊州區(qū)。
被告:田某2,男,漢族,學生,住天津市薊州區(qū)。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被告田某2母親),女,漢族,農民,住天津市薊州區(qū)。
五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文敏,天津仁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系從事汽車輪胎修補業(yè)務的個體工商戶。被告田某3和被告劉某的兒子、被告王某的丈夫、被告田浩軒、田某1的父親田某4從事大貨車運輸業(yè)務。田某4與原告經營者盧某關系較好,其經營的大貨車長期在原告處進行輪胎修補和更換。2020年6月21日,田某4為原告出具欠據一張,載明欠原告現金16300元,2020年9月21日,田某4再次為原告出具欠據一張,載明欠十條輪胎款9000元整,前后合計共欠原告25300元。2021年1月23日,田某4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
另查,田某4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前購買和經營三輛大貨車,田某4去世后,車輛停放在車隊處。田某4與王某婚后交納首付款并進行貸款購買薊州區(qū)××室房屋一處。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債務是否屬實及五被告應否償還。通過原告提供的田某4與原告經營者盧某長期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二人關系較好,田某4的車輛長期在原告處進行輪胎修補和更換,也能夠證實田某4數次通過微信轉賬及紅包的方式給付小額貨款及借款還款的事實。關于田某4于2020年6月21日為原告出具載明欠原告現金16300元的欠據,通過原告第三次開庭提供的田某4與盧某的交易記錄可以證實雙方多次錢款交易后田某4尚欠16300元的事實。關于田某4于2020年9月21日為原告出具欠據,載明欠十條輪胎款9000元整。被告抗辯稱已經償還該9000元。但結合原告提供的該欠據下方曾記載11月15日、11月29日、12月1日、1月7日分別欠艾樂威2個輪胎各2200元,合計8800元,同時結合1月21日田某4與盧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顯示是8800元加上300元貨款,然后少付100元,湊9000元給盧某轉賬。可以證實被告所述的1月21日轉賬的9000元并非償還欠據上的9000元,而且盧某也在欠據上標注上述8800元于1月21日已付。綜上,被告無證據推翻原告所述的債務及數額的真實性,故對被告的主張不予支持。關于五被告應否償還債務問題,雖然五被告對是否繼承田某4遺留的遺產未明確表示,但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視為繼承遺產,故應視為五被告繼承田某4去世后遺留的遺產。田某4遺留的遺產包括大貨車及房產的部分份額,價值明顯超過涉案債務數額,故五被告應償還涉案債務。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田某3、劉某、王某、田某2、田某1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共同給付天津市薊州區(qū)盧某汽車輪胎修理部貨款25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6元,保全費280元,由被告田某3、劉某、王某、田某2、田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亢立偉
書記員武雨萌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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