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甲與王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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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寧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承攬合同糾紛(2021)湘0482民初1789號

原告:張某甲。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乙,系原告之夫。(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安成,湖南興常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本案經(jīng)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于2017年9月申請注冊了衡陽市蒸湘區(qū)安娜麗莎布藝坊。2020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申請定制窗簾和墻布,并交納定金500元。原告按被告的要求于同年12月15日交貨并安裝,被告除當場向原告支付的500元和定金500元外,對下欠的部分未予支付。另查明,原告制作了一份《訂貨單》,載明金額為21299元,預收定金500元,但沒有被告的簽名。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訂貨單》系原告制作,無被告的簽字確認,原告提供的原被告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也不能證明被告對本案所涉價款進行了確認,故本院無法判斷本案所涉價款的具體數(shù)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41元,由原告張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朱國成
書記員吳憶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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