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胡某、丁某遺囑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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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涪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遺囑繼承糾紛(2021)川0703民初3745號

原告:謝某,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成都市成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小艷,四川巨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住成都市金牛區(qū)。
被告:丁某,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住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某,系被告丁某之兄。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20年10月5日,四川貴森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森公司)為彭光匯代寫《房產繼承遺囑書》,第1頁載明:立遺囑人:彭光匯,男,81歲……本人有原籍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qū),總數6層,所在3層一套兩室一廳,共63.81平方米。(綿房權證市房監(jiān)改字第0××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綿城國用總1999字第××××號),……我親生兒子和老婆已去世多年,剩下我一個人,我每一次生病都是外甥三人胡某、丁某、謝某對我關懷備至的悉心照顧。第2頁載明:我死后,我的后事由三個外甥操辦,我的財產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繼承:有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qū)××路××段××號××棟××單元××號有產權房一套兩室一廳,共63.81平方米,由外甥胡某.身份證號碼510103196010××××,丁某.身份證號碼×××0011,謝某.身份證號碼510102195310××××三人繼承,三人平均分配該遺產。前述《房產繼承遺囑書》系打印件,共2頁,兩頁中立遺囑人彭光匯處均加蓋有指印,證明人朱某、張某在第2頁簽字,貴森公司在代寫處加蓋公司印章并在兩頁遺囑書上加蓋騎縫章。原、被告當庭陳述,彭光匯的指印由彭光匯本人加蓋,立遺囑時彭光匯神志清醒,過程未同步錄音錄像,朱某、張某系彭光匯的同事及鄰居,彭光匯的后事由原、被告操辦。
位于綿陽市涪城區(qū)××路××段××號××棟××單元××層××號××幢××房屋登記于彭光匯的名下,產權證編號:綿房權證市房監(jiān)改字0××2號。彭光匯于1939年6月10日出生,2021年2月4日去世,其戶口本信息顯示婚姻狀況為離婚,其子彭某生于1970年11月3日,2012年9月16日去世。
證明人朱某、張某分別向本院出具情況說明,均證實案涉《房產繼承遺囑書》系彭光匯真實意識表示,并由彭光匯本人加蓋指印。

本院認為,案涉由貴森公司代寫的《房產繼承遺囑書》實為遺贈協(xié)議,彭光匯自愿將登記于其名下的房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及形式要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對案涉《房產繼承遺囑書》的內容均無異議,則位于綿陽市涪城區(qū)××路××段××號××棟××單元××層××號的房屋按照約定應由其三人共同繼承,平均分配,即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案涉《房產繼承遺囑書》合法有效;
二、登記于彭光匯名下的位于綿陽市涪城區(qū)××路××段××號××棟××單元××層××號的房屋(綿房權證市房監(jiān)改字0××2號)歸原告謝某、被告胡某、被告丁某所有,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
案件受理費2525元,由原告謝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員張曦
書記員卿婷婷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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