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王某1、王某2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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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晉0581民初1788號

原告:山西高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建設南路174號。
法定代表人:楊某,任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郎某,山西澤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1,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漢族,住高平市,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王某2,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漢族,住高平市,公民身份號碼:×××,系被告王某1的妻子。
被告:田某,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漢族,住高平市,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畢某,山西長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8年9月28日,被告王某1與高平市三甲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王某1向高平市三甲信用社借款10萬元,借款用途為加工,借款期限自2008年9月28日至2009年9月27日,貸款月利率為10.935‰,還款方式為按月結息,到期歸還本金;如逾期歸還本金,則加收罰息貸款利率上浮50%。王某1的妻子王某2與高平市三甲信用社簽訂《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對王某1的上述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后兩年。上述合同簽訂后,高平市三甲信用社向王某1發(fā)放了貸款10萬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2019年5月20日,高平農(nóng)商銀行向被告王某1發(fā)出貸款催收通知書,王某1在該通知書上簽字確認。截至2021年4月26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0萬元,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235738.26元。
另查明,高平市三甲信用社隸屬于高平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高平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改制后變更名稱為山西高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1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意歸還原告借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王某2應否承擔還款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合同約定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本案中,三甲信用社與王某2簽訂的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后兩年,即2011年9月28日保證期間就已屆滿。而在此期間,三甲信用社未要求王某2承擔保證責任,故王某2的保證責任應予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借款是以王某1個人名義所借,雖發(fā)生在其與王某2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該筆債務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原告又無證據(jù)證明該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基于王某1和王某2的共同意思表示,故難以認定該筆借款系夫妻共同借款。被告王某2不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另外,原高平市三甲信用社屬于高平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該聯(lián)社有權就其分支機構的經(jīng)營活動,對外主張權利。高平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現(xiàn)變更名稱為山西高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民事權利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故被告王某1應向該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綜上所述,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1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山西高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萬元及截至2021年4月26日的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234738.26元,并以借款本金10萬元為基數(shù),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山西高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王某2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161元,由被告王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志強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鄧文婷
書記員??郭宇楠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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