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長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0)皖1181民初4191號
原告:王某1,男,1947年10月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退休職工,住安徽省天長市。
原告:王某2,女,1943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退休職工,住安徽省天長市。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承林,安徽天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祖貴,安徽天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3,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天長市。
被告:王某4,1960年12月22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莉,安徽知秋(天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5,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菲菲,安徽知秋(天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忠平,女,1955年11月6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天長市,系王某5妻子。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如下事實:王樹德、王秀珍夫婦共育有五個子女,分別為王某2、王某1、王某3、王某5、王某4。王樹德已去世四十多年,王樹德去世后,王秀珍同王某5、王某4共同生活。王秀珍于2015年3月31日去世,去世時留有房地產(chǎn)一處【房房產(chǎn)權證號:天字第**;地證號:天補國用(2018)第006號】。2020年該處房地產(chǎn)被納入天長市西外街統(tǒng)一拆遷范圍。因被告王某4、王某5居住在此,原告王某2、王某1、王某3不在此居住,被告王某4、王某5分別于2020年6月5日以各自的名義與天長市房屋征收安置事務辦公室簽訂了《天長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根據(jù)協(xié)議書內(nèi)容,被告王某4所得被征收房屋補償、優(yōu)惠及補助總金額為437267元,其中,被征收房屋地址為越河新村三巷8-1號。產(chǎn)權證號,土地證:天國2008第006號、房產(chǎn)房產(chǎn)證:天字第**。內(nèi)容:房地產(chǎn)市場評估價格,建筑面積56.61㎡、補償金額247261元。裝潢及附屬物補償費5568元,臨時安置費6114元,住宅房搬遷費2400元;無證土地補償費40060元;優(yōu)惠獎勵及補助,選擇貨幣一次性獎勵,面積56.61㎡、標準1500元、金額84915元;剩余土地獎勵,面積28.305㎡、標準1200元、金額33966元;簽約獎勵,面積56.61㎡、標準300元、金額16983元。根據(jù)協(xié)議書內(nèi)容,被告王某5所得被征收房屋補償、優(yōu)惠及補助總金額為975383元。其中,被征收房屋地址為越河新村三巷8號。產(chǎn)權證號,土地證:天國用2008第006號。補償內(nèi)容:房地產(chǎn)市場評估價格,建筑面積137㎡、補償金額623786元。裝潢及附屬物補償費63165元,臨時安置費14796元,住宅搬遷費3288元;優(yōu)惠獎勵及補助,選擇貨幣補償一次性獎勵,面積137㎡、標準1500元、金額205500元,剩余土地獎勵,面積19.79㎡、標準1200元、金額23748元。簽約獎勵,面積137㎡、標準300元、金額41100元。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王某4、王某5于2020年8月3日到天長市公證處進行《聲明公證》。公證書聲明:王德樹、王秀珍共生有五個子女,分別是長女王某2、長子王某1、次子王某3、三子王某5、小兒子王某4。王秀珍生前在天長市越河新村三巷8號有房地產(chǎn)一處【房產(chǎn)權房產(chǎn)權證號:天字第**房權證;土土地證號:天補國用(2018)第0**有土地使用證】,此房地產(chǎn)原件由王某4保管。兩被告王某5、王某4共同與征收部門協(xié)商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以及辦理安置結算手續(xù);若其他繼承人對兩被告取得的拆遷款有異議的,并主張繼承的,一切有兩被告承擔。公證聲明后,兩被告分別與當日從征收部門領取了拆遷補償款共計1412650元(其中王某4領取437267元,王某5領取975383元)。兩被告領取拆遷補償款后未與原告溝通,現(xiàn)原告訴至本院要求每人分得拆遷補償款的五分之一即282530元。另外,由于被告王某5只占用其母親王秀珍的88.29平方米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上面的建筑物系自建,所以被告王某5所占用其母親王秀珍的88.29平方米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為王秀珍的遺產(chǎn)。經(jīng)原告王某1、王某2的申請,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被告王某4、王某5共同選定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結果:評估土地總面積88.29平方米,單位面積地價955/平方米,總地價84317元。在庭審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1、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主體資格適格;2、公證書,證明(1)原告與被告系兄弟姐妹關系,且兄弟姐妹共計5人的事實。(2)原、被告母親王秀珍去世后留下一處房地產(chǎn)列入拆遷的事實。(3)證明位于天長市越河新村三巷8號房地產(chǎn)系原、被告共同繼承的財產(chǎn)。(4)證明兩被告申請公證擅自處置遺產(chǎn)的事實;3、房屋所有權證,證明涉案拆遷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王秀珍的名下,其房屋所有權證號為天字第××號的事實;4、國有土地使用證,證明被拆遷房屋的國有土地所有權也登記在王秀珍的名下,其證號為天補國用(2008)第006號,即證實該土地使用及地上建筑物均屬于遺產(chǎn)的事實;5、王某5簽訂的征收安置協(xié)議、結算清單、領條、轉讓憑證,證明王某5擅自將產(chǎn)權證號為天補國用(2008)第006號的土地和建筑物的遺產(chǎn)與天長市征收辦簽訂的征收安置協(xié)議,并將取得的975383元的征收補償款占為己有的事實;6、王某4簽訂的征收安置協(xié)議、結算清單、領條、轉賬憑證,證明王某4擅自將另一處遺產(chǎn)與天長市征收辦簽訂征收安置協(xié)議,并將取得的437267元的征收補償款占為己有的事實;7、保全費票據(jù)一份,證明原告因本案保全支付保全費3345元的事實。被告王某4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jù)1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公證書恰恰可以證明拆遷安置部門分別認可王某5、王某4兩戶為戶主簽訂了補償協(xié)議,并且在公證書第一項第三行、第四行寫明了房屋拆遷時按現(xiàn)場丈量將王某5、王某4兩戶分開丈量、分別補償;對證據(jù)3、4真實性無異議。但王秀珍已經(jīng)于2008年表示要將自己的房產(chǎn)和土地贈與給王某4,因此達不到原告的證明目的;對證據(jù)5真實性無異議。但王某5的房產(chǎn)是其個人財產(chǎn),不屬于遺產(chǎn)繼承范圍,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達不到原告證明目的;對證據(jù)6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房產(chǎn)系王某4個人所有,并且按照協(xié)議中對王某4的總拆遷款有詳細的劃分計算,即使三原告可以繼承遺產(chǎn),也不能繼承全部的拆遷款43萬元中的五分之一,其中裝潢及附屬物補償費、臨時安置費、住宅搬遷費、無證土地補償費、選擇貨幣補償一次性獎勵、簽約獎勵均屬于王某4所有;對證據(jù)7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不應該由兩被告承擔。被告王某5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jù)1無異議;對證據(jù)2公證書同被告王某4的意見,同時該份證據(jù)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王某5戶位于越河新村3巷8號的房產(chǎn)是沒有房產(chǎn)證的,并未在公證書中列明;對證據(jù)3、4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房產(chǎn)及土地在2008年有王秀珍贈與給被告王某4,該房屋的建筑面積記載為63.48㎡,而被告王某5戶的房產(chǎn)面積為137㎡,足以證明該房產(chǎn)證并不包含王某5戶的房產(chǎn);對證據(jù)5、6、7同被告王某4的質證意見。被告王某4向本院提供了1、王某4低保證一本,證明王某4系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人。2、中國郵政匯款收據(jù)23張(時間從2004年-2009年),證明王某4在外打工期間一直按月向其母親王秀珍匯生活費,這只是王某4留存的部分匯款票據(jù),證明王某4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其母生活的經(jīng)濟來源均來自王某4;3、劉志剛受王秀珍委托寫給天長市公證處李華的一封信,證明該信寫于2008年6月30日,證明王秀珍生前的意愿是將其名下的房產(chǎn)土地贈與給王某4,贈與的目的是王某4貼錢給其維持生活,因此該房產(chǎn)土地屬于王某4個人財產(chǎn);4、證人紀某談話筆錄一份、光盤一份,證明紀某是王秀珍在世時候的好朋友、兩人交往密切,王秀珍在找劉志剛寫信后曾告訴紀某這件事,證明王秀珍將房產(chǎn)贈與王某4是王秀珍的真實意思表示。除王某5、王某4外,其他子女很少看望照顧王秀珍。原告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對證據(jù)2匯款憑證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被告的證明目的,反而證實了被告王某4從2003年-2009年期間沒有盡到贍養(yǎng)的義務,而且該匯款的數(shù)額是用于償還其母親的借款;對證據(jù)3的三性均不認可,首先該證據(jù)是復印件,不是原件,而且也沒有王秀珍的簽字;其次,該份證據(jù)也僅僅是一封信,不產(chǎn)生任何法律效果。對證據(jù)4談話筆錄三性均不認可。被談話人的年齡是89歲,談話筆錄里面涉及到2008年劉志剛寫的一封信能否描述清楚、詳細顯然不合常理。從2008年至今已經(jīng)長達十二年,被談話人年齡接近90歲,該信的事情也不是被談話人自己經(jīng)歷的,因此被談話人不可能作出談話筆錄中的詳細表示,因此印證了證據(jù)3、4所想證明的內(nèi)容完全是被告杜撰的事實。被告王某5向本院提供了1、報告兩份、協(xié)議書一份,證明在天長市天長街道胭脂山社區(qū)委員會的批準下,王某5于2013年2月在1982年自建的越河新村的房產(chǎn)進行改造和擴建,2015年4月又在原有房產(chǎn)上加蓋房屋的事實;2、馬步銀談話筆錄、光盤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馬步銀系王秀珍、王某4、王某5的鄰居,王秀珍在世時都與王某4、王某5居住在一起,由王某5一家以及王某4照顧贍養(yǎng)王秀珍,同時證明王某5在1982年建房由馬步銀一起幫忙建房的事實,該房產(chǎn)屬于王某5的個人財產(chǎn);3、證人陳某出庭作證,證明被告王某5戶位于越河新村的房產(chǎn)系王某5出資自建的事實。原告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也不認可原告的證明目的。其中兩份報告是王某5單方制作的,雖然有社區(qū)蓋章,但僅僅是一個擬定審批建房,不屬于產(chǎn)權確認。其次協(xié)議書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并非王某5與他人簽訂協(xié)議,不能確認該房屋的權屬;對證據(jù)2的三性均不予認可,因為該談話筆錄即使是證據(jù)也是證人證言。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證人應該到庭;對證據(jù)3陳某的證言也達不到王某5的證明目的,也僅僅證明王娟娟與陳某就建房進行協(xié)商的事實,不能證明房屋產(chǎn)權的歸屬。經(jīng)庭審調(diào)查,雙方舉證、質證以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4、5、6、7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被告王某4提供的證據(jù)1、2本院予以采信;由于王秀珍想將房屋贈與給王某4,但未辦理任何手續(xù),故對證據(jù)3、4本院不予采信。對被告王某5提供的證據(jù)1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2、3證明了王某5的住房是自建房,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王秀珍在去世前未立遺囑、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故其遺產(chǎn)應按法定繼承辦理。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案中王某2、王某1、王某3、王某5、王某4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關于被繼承人王秀珍遺產(chǎn)范圍,根據(jù)房屋征收安置協(xié)議,王某4的拆遷補償款437267元中包含了房屋評估價格247261元、裝潢及附屬物補償費5568元、臨時安置費6114元、住宅搬遷費2400元、無證土地補償費40060元、選擇貨幣補償一次性獎勵84915元、剩余土地獎勵33966元、簽約獎勵16983元;王某5的拆遷補償款975383元中包含了房屋評估價格623786元、裝潢及附屬物補償費63165元、臨時安置費14796元、住宅搬遷費3288元、選擇貨幣補償一次性獎勵205500元、剩余土地獎勵23748元、簽約獎勵41100元。其中,臨時安置費、住宅搬遷費、簽約獎勵等屬于天長市房屋征收安置事務辦公室根據(jù)情勢需要給付的額外補償款并非對被拆遷房屋滅失價值本身的補償,不屬于遺產(chǎn)范圍。被告王某5所住房屋系自建房屋也不屬于遺產(chǎn)的范圍,其所占用其母親王秀珍的88.29平方米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的地價為84317元,綜上所述,被繼承人王秀珍遺產(chǎn)總額為371710(437267-6114-2400-40060-16983)元﹢84317元﹦456027元。原告王某2、王某1、王某3,被告王某4、王某5各分得456027×20%﹦91205.4元;被告王某5辯稱,原告主張的遺產(chǎn)繼承,已經(jīng)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應該遺產(chǎn)拆遷、補償是在2020年6月以后,本案并未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4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應得遺產(chǎn)273616.2元(91205.4元×3),其中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各分得遺產(chǎn)91205.4元;給付被告王某5應分得的遺產(chǎn)6888.4元(371710-91205.4-273616.2﹦6888.4)。
二、駁回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51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被告王某4、王某5各負擔1890.2(9451÷5)元;案件評估費5000元、保全費3345元,計8345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被告王某4、王某5各負擔16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崗
人民陪審員龐文義
人民陪審員周春蘭
書記員徐冬梅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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