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遼0682民初825號
原告:倪某某,男,滿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無業(yè),住鳳城市。
被告:張某某,女,滿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無業(yè),住鳳城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萬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據(jù)一份,后被告為原告出具了還款計劃,約定于2020年5月末償還4萬元,2020年10月1日前全部還清。被告于2020年5月償還原告借款2萬元,尚欠5萬元至今未還,原告為索要此款及利息訴至本院。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借據(jù)等證據(jù)材料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jīng)開庭審理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原、被告之間發(fā)生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之前,因此該案應適用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第二條規(guī)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quán)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當事人持有的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quán)憑證沒有載明債權(quán)人,持有債權(quán)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quán)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抗辯,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quán)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原告提舉的被告2019年4月15日為原告出具的借據(jù)可以證明雙方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并履行,故本院對原告請求還款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關于原告請求利息一節(jié),由于雙方在訂立借款合同時,并未約定借款利息,應視為無息借款,但被告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nèi)履行還款義務,屬違約行為,被告應自借款期限屆滿后,賠償原告利息損失。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五百零九條、第六百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倪某某借款5萬元,并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還款之日止,以5萬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quán)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賠償原告利息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公告費300元,由被告張某某承擔,于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關善軍
人民陪審員孫瓔
人民陪審員鮑芳
書記員邢春燕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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