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與徐某某、常某某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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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猗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追償權糾紛(2021)晉0821民初802號

原告:李某某,女,1953年1月6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臨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昕巖,臨猗縣臨晉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1982年4月26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臨猗縣。
被告:常某某,女,1985年5月2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臨猗縣。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常某某、徐某某曾系夫妻,雙方于2004年結婚,2020年7月14日協(xié)議離婚。徐金管系徐某某的伯父。2010年4月4日常某某向王進喜借款5000元,約定月息1分,半年結息一次,并出具了借據(jù),徐金管作為擔保人在借據(jù)上簽名,借據(jù)載明:“借條今借到王進喜伍仟元整(壹)份半年清壹次單保人徐金管常某某(借)2010年4月4號”。后王進喜索要該借款,常某某、徐某某未歸還,2010年10月4日,徐金管代二人歸還了該借款5000元及利息300元,王進喜將常某某出具的借據(jù)交給徐金管。
2012年6月3日徐金管因病去世,李某某與徐金管系夫妻,二人育有徐梅、徐照、徐軍三個子女,現(xiàn)三個子女均出具了放棄繼承的聲明書。
審理中,徐某某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常某某借款一事無異議,但認為雙方離婚時已約定了各自債務各自歸還。

本院認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本案中,被告常某某向王進喜借款有其立定的借據(jù)為憑,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徐金管在借據(jù)上簽名為其借款提供連帶擔保,到期后被告常某某未如期歸還,徐金管歸還借款本息5300元,即承擔了保證責任有權向常某某追償。被告徐某某、常某某曾系夫妻,該債務發(fā)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徐某某對該債務亦無異議,故被告徐某某應與被告常某某承擔共同給付義務。被告徐某某以其離婚時已約定了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為由拒絕承擔的理由,與法相悖,本院不能支持。徐金管死亡,李某某作為其法定繼承人,其他法定繼承人又放棄繼承,因此,李某某有權要求二被告給付其夫徐金管代償?shù)?300元。原告主張的利息,雙方并未約定,本院不能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2003年12月4日,法釋[2003]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某某、常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共同償還原告李某某53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常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武寶生
審判員白熙衛(wèi)
人民陪審員閆增強
法官助理李曉
書記員董璠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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