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1、陳某1法定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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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法定繼承糾紛(2021)津03民終307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1,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秀芹(系上訴人楊某1之妻),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奎,天津鵬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1,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艷芯,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某與楊某1之父楊某3于××××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再婚時楊某3有三個子女,分別為長子楊某4(已經成年),次子楊某1(14周歲),三子楊某2(7周歲),王某與楊某3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與楊某3曾于1975年、1984年12月、1994年9月三次離婚。王某的父母已先于王某去世。2016年9月19日,王某猝死。王某生前無親生子女,無配偶,未立遺囑。
1976年10月18日楊某1戶口由河北轉入天津市大港區(qū)千米橋派出所,1987年4月27日楊某3戶口由河北任丘轉入天津市大港區(qū)千米橋派出所,其二人與王某共在同一戶口本上。陳某1系王某胞兄陳某2之女,1979年8月陳某1以王某侄女身份,頂替王某參加工作,同時,王某辦理退休手續(xù)。
1998年8月,王某與大港油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協議》,王某以36816元的價格購買了天津市濱海新區(qū)××街××三里××室房屋(面積為71.55㎡)。2017年4月27日天津市海河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載明:王某將出售天津市濱海新區(qū)XX街XX三里XX室房屋的相關權利授予李某1,由李某1出售該房屋。2017年5月11日,XX三里XX室房屋經李某1代理出售給陳某1,并辦理了產前過戶手續(xù)。2020年6月陳某1再次將XX三里XX室賣與案外人李某2,售房款金額為568000元,上述兩次的賣房款均在陳某1手中。
另查,王某生前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號尾號9554)有存款5812.46元,王某死亡后相關機構向其支付養(yǎng)老金9888元,上述錢款15700.46元均由陳某1領取。
庭審中,陳某1方證人劉某、吳某、楊某5、李某3、郭某到庭作證,并接受了各方當事人的質詢,上述證人均系王某生前的同事或者鄰居,其證言證明楊某3與王某婚姻存續(xù)期間曾見過王某與楊某3、楊某1、楊某2共同生活。楊某3與王某離婚后,未再見過楊某1、楊某2,據王某自述,楊某3的次子楊某1、三子楊某2也沒有再看望過王某。王某過世后,辦理喪事過程中,楊某1、楊某2均沒有參加王某的喪事,王某的喪事是陳某1及王某的親屬共同辦理的。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該條接著對本條所說的子女解釋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存在三種形態(tài):即繼父母撫養(yǎng)繼子女、繼子女贍養(yǎng)了繼父母、繼父母撫養(yǎng)了繼子女又繼子女贍養(yǎng)了繼父母。該第三種形態(tài)形成了雙向的權利義務上的相互性質,就完全適用我國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即產生了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也享有相互繼承的權利。但在屬于單向性的前兩種形態(tài)下,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法律原則,單方享受權利而未盡繼父母和繼子女相互間義務的一方并不必然享有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應結合雙方擬制血親關系存續(xù)狀態(tài)、時間和相互扶養(yǎng)義務履行情況予以確定,不能僅因有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關系就相互享有繼承權。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繼承權問題,更應符合民間善良風俗。許多情況下繼父母撫養(yǎng)繼子女實際履行的是一種道德習俗義務,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后,繼父(母)很少再與原盡了撫養(yǎng)義務的繼子女間保留擬制血親關系,更少有想將財產留給繼子女的情況,這更符合老百姓的通常認知和理解能力。××××年楊某1的生父楊某3與被繼承人王某登記結婚,楊某1、楊某2隨其父楊某3與王某共同生活,楊某1與王某形成繼子女關系。此后楊某3與王某在1975年、1984年12月、1994年9月三次離婚。現楊某1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在其成人(或獨立生活)后至王某死亡前其與王某仍然保持親情往來或其對王某盡了贍養(yǎng)義務,王某猝死后,楊某1并未在第一時間獲知王某死亡的相關消息,王某逝世后的辦理后事過程楊某1也沒有參加,加之相關證人的證言,這些事實亦可證明其與王某之間少有往來。可見,楊某1只是在其生父與王某結婚后,隨生父與王某共同生活的數年,期間楊某1享受了王某對其的撫養(yǎng),但楊某1并未履行對王某贍養(yǎng)義務,雙方沒有形成權利義務對等的扶養(yǎng)關系,不符合繼承法“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之規(guī)定精神,現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1與王某間存在繼母子親情相依的酌定情節(jié),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楊某1不享有繼承王某遺產的權利,一審法院對于楊某1要求繼承王某遺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應否繼承被繼承人王某的遺產。
一審法院考慮雙方擬制血親關系存續(xù)狀態(tài)、時間和相互扶養(yǎng)義務履行情況,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考量民間善良風俗,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承權問題,并無不當。綜合在案證據及案件實際情況,考慮上訴人在被繼承人王某與楊某3離婚后至王某死亡時,長達20年的時間內,上訴人并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與王某存在正常親情往來或盡到了贍養(yǎng)義務,故一審認定上訴人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精神及無親情相依酌定情節(jié),與社會大眾的通常認知和理解能力相符合,符合一般善良風俗,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楊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56元,由上訴人楊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福群
審判員仝偉奇
審判員劉繼永
書記員齊萌萌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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