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21)川1502民初2256號
原告:彭某,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長寧縣。
原告:郭道珍,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長寧縣。
原告:羅學東,男,2001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長寧縣。
原告:羅某,男,2007年8月28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長寧縣。
法定代理人:彭某(系羅某之母),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長寧縣。
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幫平(系四原告親屬),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長寧縣。
被告:吳邦友,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
被告:肖軍偉,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qū)。
被告:眉山市嘉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東坡區(qū)彭壽街518號18棟1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402099572315L。
法定代表人:李玖明。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眉山市新區(qū)南北干道(旭光小區(qū)西大門),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400720830272J。
負責人:吳運全,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凱,公司員工。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彭某、郭道珍、羅學東、羅某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共計398218.96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被告吳邦友墊付款20000元;
三、駁回原告彭某、郭道珍、羅學東、羅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7元,減半收取計3653.5元;由被告吳邦友承擔3633元,原告彭某、郭道珍、羅學東、羅某承擔2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chǎn)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本案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員鄒艷
法官助理張浩
書記員彭敏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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